(1991年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三次修改)
(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6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5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 根据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9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
(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3号令公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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