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副中心管委会

日期:2024-03-08 09:41    来源: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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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营商环境处(政务服务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3号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8:00

  联系电话:010-89555163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http://www.bjtzh.gov.cn/)。

  2.通过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北京市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二层信息公开室(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或副中心管委会营商环境处(政务服务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信封左下角注明“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3号院副中心管委会营商环境处(政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1125。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营商环境处(政务服务处)和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领取,也可以下载本文附件,申请表复印有效。

  (三)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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