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3-03-25 16:35    来源: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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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依据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2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本报告的电子版在本委政府网站http://www.bjt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旅游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1306室,联系电话010-85157067)。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12年北京市旅游旅游发展委员会积极做好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公布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积极维护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信息发布工作畅通有效;接待公众或法人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咨询及时热情。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市旅游委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及时公开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政府信息,按规定时限公开了市旅游委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信息;及时公布涉及资金使用方面的信息,包括旅游推介展会布置、旅游项目征集方面的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对旅游企业的奖励扶植政策信息等;认真做好公开专栏维护检查,根据机关机构职能调整,及时更新失效信息;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意识和协调服务能力。

  (二)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努力为公众提供满意服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我委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亲自批办,责任处室派专人负责答复,依法及时地为申请人提供所需内容,努力使申请人满意。

  (三)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我委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移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市档案馆和首都图书馆,并在委机关办公大厅设有取阅专栏;2012年我委政务网站及时发布信息2885条,包括本级机关制定的各类文件、政府公报及动态新闻等;遍布全市的373座旅游咨询站(点),直接面向游客答疑解惑;此外,我委还通过旅游手机报、官方微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通过市旅游委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网站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012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4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条(根据机关职能调整撤销失效信息),占总体的比例为-1%;法规文件类信息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规划计划文件类信息6条,占总体的比例为4%;业务动态类信息13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4%。

  (二)公共咨询

  本委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热线电话等方便公众咨询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委设立了1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本委2012年度收到1位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在时限内予以答复。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市旅游委未收到针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2012年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上需要继续提高;服务上还需进一步深化。

  2013年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一)深刻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密切关系,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密切关系,与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密切关系,继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热情做好政府信息咨询服务,使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本市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节奏相适应。

二〇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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