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0-03-26 14:01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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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以及2009年度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2010年3月31日以后可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http://www.bjepb.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邮编:100048;联系电话:010-68717218;电子邮件:12369@bjepb.gov.cn)。

  一、概述

  2009年,我局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要求,畅通信息公开渠道,丰富信息公开形式,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认真解答信息公开咨询,妥善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全面、有序推进。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我局完善了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环境状况公报、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不断加强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我局门户网站版面进行了调整,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新增了“规章制度”和“在线申请”栏目,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公开政策,为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2009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我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950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1条,占总数的0.71%;法规文件类信息34条,占总数的1.15%;规划计划类信息1条,占总数的0.03%;行政职责类信息1条,占总数的0.03%;业务动态类信息2893条,占总数的98.08%。

  2.环境状况公报

  发布并印制了2008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供公众免费索取。还将公报电子版全文刊登在市环保局网站,为公众提供查阅下载服务。

  3.新闻发布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式等形式,主动公开重要的环境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2009年共组织新闻发布活动27次,局领导及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媒体直播节目11次,接待新闻媒体采访70批次。

  (二)公开查阅场所

  在我局全程办事窗口设立了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适时补充、更新查阅资料,及时将环保新政策、新规定印刷成册,供群众索取。全年共发放各种资料近4000份。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2009年我局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运行正常。

  (一)申请情况

  2009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7件。申请方式中,当面申请13件,占总数的48%;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8件,占总数的30%;以传真形式申请3件,占总数的11%;以信函形式申请3件,占总数的11%。

  (二)答复情况

  已到答复期的27件申请全部按期答复,其中:

  “同意公开”的21件,占总数的78%。

  “不予公开”的2件,占总数7%。

  “信息不存在”的1件,占总数的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3件,占总数的11%。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收费情况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2009年我局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我局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

  我局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局认真按照《条例》开展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2010年将从以下三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高效运转;三是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形式,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方便。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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