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09-03-18 17:01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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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以及2008年度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http://www.bjepb.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邮编:100048;联系电话:010-68717218;电子邮件:12369@bjepb.gov.cn)。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我局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环保局办公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市环保局信息公开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制定了政府信息清理、依申请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公开专栏管理、纸质文件移送等相关制度规定,在我局政府网站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我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了我局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我局政府网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625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59条,占总数的1.2%;法规文件类信息254条,占总数的5.5%;规划计划类信息5条,占总数的0.1%;行政职责类信息267条,占总数的5.8%;业务动态类信息4040条,占总数的87.4%。

  (二)公共查阅场所

  我局在全程办事窗口设立了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共发放资料近60000件。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我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我局设立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我局2008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7件。申请方式中,当面申请7件,占总数的4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有6件,占总数的35%;以传真形式申请4件,占总数的23%。

  (二)答复情况

  已到答复期的17件申请全部按期答复,其中:

  “同意公开”的10件,占总数的59%。

  “不予公开”的1件,占总数6%。

  “信息不存在”的2件,占总数的12%。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4件,占总数的23%。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收费情况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该办法施行前我局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我局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

  我局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局按照《条例》开展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对《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历史信息清理还需加强。

  2009年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加大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高效运转。二是认真清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从2008年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看,申请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信息的较多,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历史信息的清理力度,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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