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市级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9-01
  6. [发文字号] 京水务排〔2016〕8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再生水厂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水务排〔2016〕86号

各区水务局、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厂建设管理,推进环境友好的花园式生态型再生水厂建设,引导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行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功能齐全、绿色低耗”原则,我局组织编制完成《北京市生态再生水厂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水务局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9月1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