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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7-04
  5. [成文日期] 2011-07-04
  6.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11〕3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7-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住所证明审核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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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1〕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住所证明审核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东城区住所证明审核程序管理办法

  为适应东城区争创全国文明城区的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对我区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和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住所登记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不违背统一政策、用好用足政策的原则特制定《东城区住所证明审核程序管理办法》。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文件规定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履责,做好东城区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加强对辖区主体拟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和建设项目合法性的审查。

  一、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的审查

  (一)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用途”应与“房屋用途”相符。

  工商登记机关及前置审批机关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严格审查《房屋所有权证》。凡《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与申请人的“经营用途”不相符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房屋用途”的,申请人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用以对“房屋用途”的识别。不能提交以上两证或两证中未载明用途的,不予批准。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车库、其它”等综合方式表述的,可由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房屋用途核查证明》(见附件1),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用途。需要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辨析具体用途的,可转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规划分局”)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内容有涂改且未经有效确认的,由区房屋管理局出具档案查询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向区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房屋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产权情况核查证明》(见附件2),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以及“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三)申请人既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提供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可提交东城规划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区住建委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登记注册。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由区住建委出具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即区产促局、所在街道办事处、雍和园管委会等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合法性审查证明》(见附件3),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并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二、利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证明文件的规定

  (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印件。

  (三)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五)由市商务局确认的社区便民菜店,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六)从事邮政报刊亭经营的,由市邮政管理局出具经营场所证明,并提交加盖“北京首邮报刊亭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七)使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雍和园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雍和园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八)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属直管公房,由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或二中心负责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附件4),明确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和“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

  (一)住宅楼及其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按照本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三)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照本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四)房屋属于区属直管公房平房中的居住用房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按本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外,还应提交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一中心或二中心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调整《东城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开具办法》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原有《东城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开具办法》制度的安排,适应了过去一定时期内解决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解决无照经营的需要。但近一个时期中反映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制度已不再适应当前对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为此,区政府决定调整《东城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开具办法》,以更好地贯彻《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各街道办事处、北京站管理处、王府井建管办负责对所管辖区内申请人提出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确认,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附件5)。证明内容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是违法建设”,或“该住所(经营场所)属合法建设”。

  (二)《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适用于拆迁地区、市政府重点整治地区(城中村)、人防工程内新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区开展临时性经营,不具备长期经营的商亭、摊点(如王府井大街、北京站广场水吧等)。

  (四)《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应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的有效期限保持一致。临时住所(经营场所)有效期届满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对临时住所的拆除工作。

  五、文件实施时间

  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东城区原有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审查的规定与本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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