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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商財務字〔2022〕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京商財務字〔2022〕10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消費動力,提升開放水準,改善民生品質,聚焦創新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全面推動北京商務高品質發展。根據《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7〕47號)及《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京商財務字〔2019〕7號),現將申報2022年度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和重點

  主要支援9個方向,重點支援商務發展領域內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促消費、穩增長項目;促進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提升,推動商業便民利民發展項目;創新現代流通方式,推動流通産業結構調整項目等。優先支援符合政策的公共平臺建設和典型示範類項目。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項目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支援。

  二、申報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項目申報單位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報項目能夠按計劃實施;

  (四)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六)除上述申報條件外,各申報指南中有明確要求的應從其要求。

  三、申報材料要求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已發生費用明細表;

  (三)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

  (四)2022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表;

  (五)項目單位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六)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七)升級改造類項目應提供改造前後的對比資料;

  (八)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各申報指南中有明確材料要求的還應一併提供。項目申請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並加蓋單位公章。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四、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項目審核。按照隸屬關係,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列《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後報市商務局進行複審。

  五、申報時限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於通知發佈之日起申報項目,市商務局將根據申報項目內容擇優予以支援。為提高項目申報、審核效率,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於2022年7月15日前匯總上報第一批項目,年中收到項目及時審核上報,並於2022年12月20日前匯總上報最後一批項目(新建基本便民商業網點、便民服務設施及促進餐飲業發展項目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時限上報)。

  六、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支援企業發展類項目,項目單位自獲得支援資金之日持續經營時間不得少於1年,如有違反,原則上應退回相應支援資金。

  (四)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其他事項

  (一)具體支援內容及諮詢電話,詳見附件1-9。

  (二)市商務局對本通知負責解釋。

  (聯繫人:財務處 邵婷;聯繫電話:5557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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