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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西民发〔2016〕18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3. [发布日期] 2018-01-02
  4. [有效性]

西城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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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民发〔2016〕18号

  为推进西城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我区属地主体责任,保障困境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探索创建老残一体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本办法所称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具有西城区户籍,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并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二)根据《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216号)文件精神,入住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三)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

  服务对象身份经街道民政、卫生计生或残联部门确认,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住机构条件后,由区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残障人康复机构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其中精神残疾人需安置在专门的福利机构。

  二、补助标准

  本办法实施所需资金,纳入西城区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并可积极吸引社会慈善、捐赠资金支持。对服务对象和福利机构的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低保家庭服务对象,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市级定额补助,每人每月1200元区级定额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 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区级定额补助。

  (三)入住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区级定额补助。

  (四)除(一)(二)(三)款外的其他残疾人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市级定额补助,每人每月400元区级定额补助。

  (五)对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在规定的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由市民政局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

  1.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3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

  2.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六)因服务对象转为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等情况,导致福利机构月度内提供服务不足15天的,不纳入按月补助统计。

  三、补助方式

  (一)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按照西城区民政局公布的定点的福利机构面向服务对象的专门收费价格,服务对象足额缴纳费用即可入住福利机构享受基本服务。

  区民政局按照福利机构的不同类型,与福利机构结算相关政府补贴资金,其中:公办公营机构提供的服务,按照机构运行保障的原渠道统筹保障;公办(建)民营机构提供的服务,按照公办(建)民营协议约定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社会力量兴办机构提供服务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每年9月底前,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四家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市级定额补助的资金申请,联合上报市民政局。

  (三)我区将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市级定额补助,同时按照1:1的比例配备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四、组织实施

  西城区民政局作为养老和福利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我区服务对象需求、管理体制、服务资源、政府财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等情况,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或工作方案。

  我区及其所属街道公办福利机构,是承担政府供养和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机构、履行政府保障服务需求职能的主要机构。要在区民政部门的牵头组织下,进行资金筹集和保障,因地制宜地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原则上服务对象要首先选择本街道辖区内福利机构,如因居住与户籍不一致的服务对象可选择西城辖区内其他福利机构,选择其他区福利机构的要符合福利机构选取条件并经区民政部门认可。

  西城区积极试点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在将困境家庭老年人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在其入住福利机构时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发挥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与福利机构补助政策各自优势,探索创建老残一体的服务体系,为推动全区福利保障政策"可持续、可推广"和有效衔接摸索路径,切实保障好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权益。 

  五、福利机构选取条件

  西城区民政局根据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协作服务机制,结合福利机构年检或检查情况,统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资源,作为我区承接服务对象的主要福利机构。福利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能满足失能及高龄服务对象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建立符合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入院人员档案完整、规范。

  (三)服务安全周到,体现人性化。膳食服务卫生、营养,并能满足失能及高龄老年人或残疾人特殊饮食需求;养老护理员和不能完全自理服务对象配比不得低于1∶4,生活照料服务能够实现24小时值班和程序化护理,做到居室内环境清洁、基本无异味;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做到定期、定时护理和开展康复活动。

  (四)收取服务对象个人的费用,按照服务对象实际入住辖区的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的服务对象专门收费价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西城区民政局应及时将定点的福利机构名单、服务对象专门收费价格、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入住福利机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西城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承诺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重残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5.残疾人服务对象需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需要提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通过政府内部数据库查询能够确认申请人资格的,申请人只需提供《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服务对象本人委托书(附件9)。

  (二)受理与初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齐备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归档,转交到街道相关业务科室,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入住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服务的对象由街道计生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由街道残联部门进行身份认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卫生计生、残联部门经对服务对象身份认定后,填写服务对象身份确认证明后(附件3)提交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在《西城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附件4)上提出初审意见,再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统一上报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按分类退给受理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公示。区民政局应于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结合街道民政、卫生计生、残联部门审核和第三方评估结果出具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结果,审查结果应在申请人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附件5),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街道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

  (四)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告知书(附件6),由街道办事处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将告知书转达申请人,服务对象自次月起获得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

  (五)安排入住。根据申请人入住意愿,结合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审核和第三方评估结果,统筹安排入住福利机构。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入住。

  (六)备案。每季度首月15日前,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汇总上一季度核准结果,填写《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汇总表》(附件7),向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市残联报备。

  已入住西城区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可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补助手续,从办法实施之日起享受补贴;在跨区迁移后重新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延续享受补贴。

  (七)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康复器材一次性补贴的,应持相关票据和附件向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8),经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审核后分报市民政局、市残联,经市残联评估后,市民政局依据评估结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一次性补贴资金。

  七、复审

  西城区民政局每年将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复审工作,在每年6月15日-30日、12月15日-30日期间执行,做出复审决定、汇总情况后向市民政局报备。服务对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福利机构应于当月向我区民政局报告。

  八、变更与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时,服务对象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视为失效,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办理:

  (一)服务对象自获得入住福利机构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入住福利机构的;

  (二)服务对象自与福利机构终止服务合同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

  (三)服务对象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

  (四)西城区民政局认为存在其他情况需要重新办理的。

  九、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负责西城区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人的确认和指导福利机构医疗资源配置等工作。区残联负责认定残疾人等级和配合审核购置康复器材补贴工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要通力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原则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联合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

  (二)福利机构承担服务保障职能,负责接收安置本区域服务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西城区内的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西城区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应依法注销许可。

  西城区以外的定点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西城区民政局通知福利机构所属区域内的民政部门给予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

  2.未经区民政局审批,对服务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服务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福利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的行为,依照相应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存在虚报、套取、冒领、挪用政府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及时追回问题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工作统一纳入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十、附则

  (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1〕240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77号)相关政策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西城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服务对象身份确认证明

  4.西城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

  5.西城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公示书

  6.准予补助告知书  不予补助告知书

  7.西城区街道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年季度汇总表(1-4)

  8.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表

  9.委托书

  10.西城区运营养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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