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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办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4-27
  6.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6〕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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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办字〔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首都综治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5〕116号)和《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6〕4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北京市密云区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六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项工作已纳入2016年镇街经济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镇街(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推动相关工作全面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为切实落实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有效防范肇事肇祸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公安局、首都综治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5〕116号)和《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一、工作目标

  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公共安全。

  二、组织管理

  为切实做好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北京市密云区综治办、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分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共6部门联合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各项具体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区综治办:负责总体部署安排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各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培训;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协助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2.区卫生计生委:在本系统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方案,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印制《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及《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等相关资料;配合镇街(地区)制定补贴预算和发放补贴工作。

  3.公安分局:在系统内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4.区民政局:指导各镇街(地区)民政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相关工作;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将本方案中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目录,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5.区财政局: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解释。

  6.区残联:指导镇街(地区)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7.各镇街(地区):成立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辖区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设立专人(任辖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主管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接受监护人提交的《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年度补贴预算;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个案管理小组职责;指导本镇街(地区)民政工作人员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8.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本方案;确定一名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与社区民警、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定期联系,了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情况及监护人履职情况;受镇街(地区)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并督促监护人认真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

  四、补贴对象范围

  1.被监护人:本方案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在档管理患者,具有北京市户籍、在本地居住且接受本地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

  2.监护人:本方案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监护人不受户籍限制;在实际情况中,此“监护人”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五、工作流程

  (一)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于每月10日前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一式三份),阅读看护管理责任并签字确认。

  (1)本人及患者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卡;

  (5)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联系社区精防医生提供);

  (6)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残疾证者);

  (7)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与患者非亲属关系的监护人,须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监护证明。

  (二)监护人的审核确定

  1.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患者监护人认定,在申请表上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报镇街(地区)复审。初审后将证明材料原件交还申请人。

  2.复审

  镇街(地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盖公章,申请表分别由镇街(地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监护人本人保存,证明材料复印件由镇街(地区)存档。审核未通过的,各项材料返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三)领取看护管理手册

  审核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监护人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并指导填写手册,开始履行监护人看护管理责任(每年4册,每3个月使用1册,建议监护人领取2本手册,填满一本手册及时交村(居)民委员会后,领取下一本,按时间顺序编号和记录)。

  (四)监护人履职情况认定

  1.监护人看护管理责任

  (1)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2)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镇街(地区)负责组织,由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组成);

  (3)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4)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5)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6)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7)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个

  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8)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2.履责情况认定方法

  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精防医生、民警、民政专干、残联专干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于每月固定时间内,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满一个季度的履责情况集中进行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当发生工作流程中第(六)条几种特殊情况时,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也应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上予以记录。

  3.认定内容

  (1)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

  (2)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3)社区精防医生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以及被监护人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认定;

  (4)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5)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五)监护人补贴发放

  1.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通知通过认定的监护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开户银行卡,到镇街(地区)民政部门确认发放金额并签字。

  2.民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补贴,并备注“监护人补贴”以方便监护人查询。

  3.一个看护管理季度金额为600元(平均每月200元),按季度发放,特殊情况按月结算,看护管理小于15天按半月结算,大于15天按整月结算。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被监护人死亡

  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被监护人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提交审核材料,经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2.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书、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丧失履责能力申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村(居)民委员会,由个案管理小组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3.监护人死亡

  由其代理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监护人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村(居)民委员会,由个案管理小组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4.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

  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报村(居)民委员会,由个案管理小组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5.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

  (1)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办理迁出。

  由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开具《居住地迁移通知单》,由个案管理小组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2)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办理迁入。

  监护人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居住地迁移通知单》,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入。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迁移通知单、原居住地申请的复印件和已接受迁入地(进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的证明,只改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住地信息即可提交镇街(地区)审核,加快审理进程。审核通过后,按本地情形做好日常联系、常规审查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3)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申请。

  6.停发看护管理补贴

  (1)发生以下情况,自发生日起,经个案小组认定,停发一年监护人看护管理补贴,满一年后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①监护人未履行看护管理职责;

  ②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2)发生以下情况,经个案小组认定,不予发放当月看护管理补贴,按实际履职时间发放。

  ①被监护人住精神专科医院治疗期间;

  ②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④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 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协同、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尽快落实。

  (二)掌握政策 宣传到位

  加大对患者、监护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重要意义。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政策宣传面,动员更多的患者监护人主动申领。

  (三)加强培训 促进落实

  于3月中旬全面启动该项工作培训,组织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地区)相关人员学习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3月底前各镇街(地区)组织完成本辖区相关人员培训,掌握申领流程和具体操作步骤,促进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

  (四)数据整理 信息上报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中使用的《看护管理手册》等相关材料应交给镇街(地区)存档,至少保存3年以上,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2.各村(居)民委会建立监护人申请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台账(表1),每月上报各镇街(地区)民政部门。

  3.各镇街(地区)民政部门建立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登记台帐(表2)和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特殊情况登记表(表3),每月统计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表4),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综治办及卫生计生委。

  4.区卫生计生委每月15日前将全区贯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整理、汇总、上报到市卫生计生委。

  (五)加强督导 保质保量

  1.各镇街(地区)主管领导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会商研讨,总结本辖区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按季度对补贴工作进行质控、自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质控记录。

  2.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协调,加大部门间的协作,定期组织工作督导,促进工作开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区综治办将此项工作纳入镇街(地区)综治考核内容,对镇街(地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定期通报。

  七、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看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2.涉及看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附件:1.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指定非亲属关系监护人证明

  4.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5.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6.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发放流程图

  7.其他表格(表1、表2、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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