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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2012-08-02
  5. [成文日期] 2012-07-02
  6. [发文字号] 京财经一〔2012〕132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7-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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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12〕13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规范奖励资金申领程序,管好用好奖励资金,现将《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缓解城六区居住区停车难,着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推进本市居住区停车设施新建相关工作,改善城市交通运行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将给予一次性奖励。为规范市级奖励资金申领程序,管好用好奖励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利用居住区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因地制宜施划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或设立绿荫停车场。

  (二)利用居住区既有平面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平改立”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备。

  (三)利用居住区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或综合利用绿化用地,设置立体停车设备。

  (四)奖励对象为城六区实施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

  二、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按照“区配市奖”的原则,对经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核合格的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由市财政按照每新增一个停车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区配套资金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市级奖励资金从疏堵资金中安排。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市级奖励资金申请受理每年两批,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前、9月30日前。

  (二)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并依照相关程序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提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经区交通委对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核。

  (三)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四)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预算审核后,将奖励资金及项目明细下达到有关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市交通委运输局。

  (五)区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采取措施,保障奖励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具体流程见附件1。

  四、市级奖励资金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住区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材料

  1.居住区既有机动车停车设施数量、位置情况,提供居住区既有机动车停车设施平面图;

  2.拟新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数量、位置情况,填报《居住区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请表》(附件2)。

  (二)居住区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1.经区政府批准后的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总体实施方案;

  2.停车设施项目竣工自验报告;

  3.《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3);

  4.建成后该居住区停车设施平面图以及反映停车设施建设竣工后现状的有关资料和照片;

  5.立体停车设备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检部门验收报告。

  (三)其他材料

  《居住区停车设施新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

  立体停车设备另有规定的,按相关部门标准执行。

  五、资金监督管理

  (一)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市级政府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下拨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等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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