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单位或者实习生及其近亲属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以外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核实三方实习协议等关于实习生在实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情况的材料。
实习单位办理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实习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实习单位可与实习生按照相关三方实习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处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实习生,由实习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并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实习生,在三方实习协议终止、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实习单位按照《通知》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目的是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内容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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