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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2-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和柴油叉车淘汰资金支持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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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货运车排放监管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京技管[2017]43号)的落实,进一步加快开发区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和柴油叉车淘汰步伐,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开发区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项目

  (一)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报废或转出项目,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或转出的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可享受开发区政府资金补助。其中报废车辆需在报废期限前1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报废或转出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或转出时间为准。补助标准按照报废或转出时间分为三档,具体如下:

  1、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报废或转出的,补助标准见附件3;

  2、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报废或转出的,在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开发区按照1:0.5配套补助,补助标准见附件4;

  3、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或转出的,在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开发区按照1:0.3配套补助,补助标准见附件5。

  本政策所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是指2013年7月1日(不含)以前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运车(包括轻型载货柴油车、中型载货柴油车,和重型载货、重型牵引柴油车,不含黄标车),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二)柴油叉车淘汰项目,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柴油叉车以旧换新,即淘汰柴油叉车后购买电动叉车,且承诺今后不再使用5吨以下(含5吨)柴油叉车的,可享受开发区政府资金补助。柴油叉车淘汰时间以开发区质监局注销备案时间为准。补助标准按照淘汰柴油叉车的额定载荷进行分档,补助标准见附件6。

  二、支持条件

  (一)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开发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完成排污申报登记、交纳排污费;

  3、申请补贴的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和柴油叉车需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区环保局管理台账登记备案;

  4、报废或转出的柴油货运车需同开发区范围内相关单位有业务往来。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资金支持范围

  1、汽车维修企业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和柴油叉车淘汰项目;

  2、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或者获得政府补贴运营的项目;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开发区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4、经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不予支持的项目。

  三、提交材料

  (一)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报废或转出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报废或转出的柴油货运车

  (1)填写《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报废或转出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废或转出柴油货运车的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档案注销证明复印件,或车辆转出北京市的证明材料;

  (5)报废或转出的柴油货运车辆与开发区内相关单位业务往来的合同证明;

  (6)申报单位银行账户材料,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2、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或转出的柴油货运车

  (1)填写《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报废或转出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获得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证明材料;

  (4)报废或转出柴油货运车的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档案注销或转出证明;

  (6)报废或转出的柴油货运车辆与开发区内相关单位业务往来的合同证明;

  (7)申报单位银行账户材料,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二)柴油叉车淘汰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柴油叉车淘汰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次淘汰的柴油叉车特种设备登记卡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4、本次淘汰的柴油叉车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复印件;

  5、本次新购买的电动叉车特种设备登记卡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6、不再使用5吨以下(含5吨)柴油叉车的承诺书;

  7、申报单位银行账户材料,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四、办事程序

  (一)正式申报时间

  分两次申报:

  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为开发区环保局,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609室,电话:67817352,67817224。

  (三)评审程序

  资料初审—相关委办局协查—专家评审—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网上公示—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资金拨付。

  五、其他事项

  (一)资金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拨款,并纳入开发区预算管理,从新区环保资金中列支。

  (二)环保资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环保局。成员单位包括开发区环保局、发改局、投促局、企业发展服务局、市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三)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按照新区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是申请柴油叉车补贴资金的单位,承诺不再使用5吨以下(含5吨)柴油叉车的,一经检查发现违反其承诺内容,环保资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三年之内不得享受开发区所有鼓励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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