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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1-01
  5. [成文日期] 2013-03-27
  6. [发文字号] 〔2013〕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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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纳税人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和《说明表》后,应及时填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报送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二、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资料时,应及时填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经核实情况并在《举证申请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填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经核实情况并在《调整申请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确认。

  四、《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增加“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企业、其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两个行次。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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