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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12-01
  5. [成文日期] 2011-11-01
  6. [发文字号] 京交路安发〔2011〕22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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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路安发〔2011〕228号

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市政路桥控股集团、公联公司、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各公路分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交通路政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三章 监管制度

  第一节 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节 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第三节 问责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交通路政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公路分局(直属单位)从事的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市属相关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原则进行分工。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路政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履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路政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路分局(直属单位)、市属相关交通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章 监管制度

  第一节 日常工作制度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安全工作例会、专项会议等。

  路政局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总结上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听取各处室、直属单位、公路分局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等,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报送市交通委员会相关部门。

  以路政局名义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由路政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组织,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所形成的专题报告,抄送局安委会办公室并通报行业相关单位。

  各公路分局及市属相关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原则每月不少于1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由安全监管工作机构负责督办落实。

  第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内保规章制度及相关资料、台帐建立情况;应急演练制度执行情况及应急物质储备情况;以及上级文件要求的检查内容等。

  (二)检查方式:分为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系统内安全生产检查。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由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系统内安全生产检查由各分局、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三)检查方法: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上级检查与内部抽查相结合等。

  (四)检查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停业,撤出作业人员,隐患整改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五)检查文书:包括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会议纪要、整改回查记录等,安全检查文书定期报局安委会。

  第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路政局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组织机构或负责部门。每年年初应当制订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计划,并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实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路政局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交通路政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并制定市级年度演练计划;区县公路分局、市属相关交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制定本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应急演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总结报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实行安全(应急)信息管理及报送制度。局安委会作为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分析、汇总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信息,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信息。

  各公路分局和市属相关交通企业应当明确安全应急信息工作部门及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汇总本单位安全信息,并及时向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举报受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为举报受理部门,均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

  路政局安全监管与应急处为路政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举报信息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路政局应当形成书面督查通知单,送达被举报单位限期整改,被举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局安委会负责对交通路政行业内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现的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生产管理成功经验等进行行业内通报工作。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局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每月末25日前,各单位报送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二节 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第十三条 路政局对公路、城市道路及桥梁等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确定风险源,评估风险级别,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控制方案。根据风险控制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实行安全风险的控制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风险控制方案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求市属相关交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工作机制”。经过排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帐。台帐列明整改主责单位、负责人、整改要求、监管单位、责任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方式等项目,实行隐患整改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分类挂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于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能自行消除,需要路政局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路政局确认后,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列为交通路政行业挂账隐患整改项目;

  (二)对于路政局不能协调解决,需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市交通委确认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列为市级挂账隐患整改项目。

  第十六条 隐患整改主责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路政局相关业务部门对交通路政行业挂账隐患整改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路政局监管部门应当细化各类挂账隐患项目的管理,督促指导有挂账隐患项目的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要求;全面了解挂账隐患整改进度和存在问题;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整改过程定期组织检查,定期向市交通委报送各类挂账隐患项目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各类挂账隐患项目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销账;验收不合格的,落实措施继续整改。验收工作应有验收记录、验收人员意见及签字等内容。

  (一)交通路政行业挂账隐患的验收工作由路政局(分局、直属单位)组织,参加人员有主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企业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市交通委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二)市级挂账隐患的验收工作按照市安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类挂账隐患项目一般要在限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限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各类挂账隐患,隐患整改主责单位需及时向路政局报告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限等内容,并要加强监管,确保各类挂账隐患的治理进度。

  第三节 问责制度

  第二十条 路政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管工作或履职不力的;

  (三)安全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对路政局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路政局(分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路政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谈话,口头警告;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或减少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拒不改变错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从重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承担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执行问责制度,对于不履行其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范围、权限、方式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满一个月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文书:

  1.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检查记录

  2.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3.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挂账通知书

  4.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回查记录

  5.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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