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发〔2016〕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密云区关于开展新一轮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密云区关于开展新一轮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做好“十三五”期间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精准帮扶工作,抓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这个关键环节,制定本方案。
一、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精准帮扶是中央确定的基本方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精准帮扶是本市“十三五”时期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的核心,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是开展精准帮扶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帮扶政策能不能精确瞄准,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到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二)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是开展精准帮扶的重要基础。习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扶贫必先识贫,要解决好“扶持谁”的问题,确保把真正的贫困人口弄清楚,把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致贫原因等搞清楚,才能做到因户施策、因人施策。精准识别就是要解决“扶持谁”的问题,建档立卡就是要搞清楚低收入状况、成因及需求。只有通过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做到对象明、底数清,才能因地制宜制定分类帮扶措施,才能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才能真正确保不让一个低收入农户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掉队。
(三)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是开展行业帮扶及社会帮扶的有力支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帮扶工作。通过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建立低收入农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可为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开展行业帮扶、社会帮扶搭建平台,提供有力支撑。各单位能够通过系统快速准确地找到帮扶对象、了解帮扶需求,运用行业及社会资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同时,通过对建档立卡信息的持续监测及系统分析,能对全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进行科学研判,也能对职能部门的帮扶成效进行客观评估。
二、低收入农户精准识别的方法和步骤
(一)认定标准。以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160元为基本标准,综合考虑财产及消费等家庭经济状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农户。
1.低收入农户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低收入农户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具有农业户籍的家庭;在农村定居、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也有非农业户口的,计为一户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方法以统计口径为主(附件1)。
3.低收入农户认定要综合考虑家庭财产及消费情况。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认定标准,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收入农户:
⑴有轿车;
⑵子女条件较富足,有足够赡养能力的;
⑶购置商品房或门面房的;
⑷长期不在农村居住,属于空挂户的;
⑸各镇认为的其他情况。
如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认定标准,但因病、因学、因灾等家庭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可酌情纳入低收入农户。
4.各镇可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低收入农户认定的家庭财产及消费具体标准。
(二)工作步骤。通过“农户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镇级审定、区直备案”的流程,整户识别。
1.成立组织机构
各镇要成立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主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明确具体负责科室及人员安排。
2.宣传动员阶段
(1)各镇召开各村动员会,宣传政策,讲解具体工作流程。
(2)各村相应成立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学习领会政策、文件精神。
(3)各村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要宣传到户,确保精准识别工作家喻户晓。
3.农户自愿申请阶段
各村组织农户在规定时间内(3天)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附件2)
4.民主评议阶段
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对提出申请的农户逐一进行评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和民主评议统计表(附件3)。
对于存在争议的申请户,各村要组织人员对争议户进行入户核查,确定本村低收入农户拟认定名单(附件4)。
5.公示阶段
各村将低收农户拟认定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期7天。
6.审核确认阶段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低收入农户初选名单报镇政府(附件5),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初选名单开展入户核查,填写《低收入农户登记表》(附件12)。入户核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适时进行调整。镇政府核查后,形成正式认定低收入农户名单,在全镇公告(附件6),公告期7天。
7.建档立卡
各镇、村组织人员将正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信息,录入本市低收入农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8.精准帮扶
镇政府会同各村根据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信息,逐户制定精准帮扶计划,明确帮扶责任人,填写《低收入农户帮扶情况表》(附件13),录入本市低收入农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三、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的标准和步骤
(一)认定标准。将村民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全市农民平均水平,低收入农户数量超过农户总数的50%并达到一定规模,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行政村认定为低收入村。
1.低收入村认定的基本标准。一是村内低收入农户数量要超过农户总数的50%;二是全村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能超过全市农民平均水平的80%;三是村内低收入农户原则上要在30户以上。
2.低收入村认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要在满足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因素,将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行政村认定为低收入村。
各镇可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低收入村认定具体标准。
(二)工作步骤。通过“村级申请、镇级审核、公示公告、区级审定”的流程,整村识别。
1.宣传动员。在低收入农户识别认定完成后,各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村宣传低收入村认定标准和程序。
2.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村两委按照决策程序,自愿提出申请(附件7),报镇政府审核。
3.初选名单。各镇政府组织力量对提出申请的村开展到村核查,填写《低收入村登记表》(附件14)。到村核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适时进行调整。各镇政府核查后,形成低收入村初选名单,在全镇进行公示(附件8),公示期7天。
4.认定公告。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镇将低收入村初选名单报区政府复审(附件9),区政府进一步抽查核实。审核通过后,在全区公告(附件10),公告期7天。
5.建档立卡。各镇组织力量将正式认定的低收入村的《低收入村登记表》信息,以镇级账号录入本市低收入农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6.精准帮扶。区政府会同各镇政府根据低收入村建档立卡信息,逐村制定精准帮扶计划,明确帮扶责任人,填写《低收入村帮扶情况登记表》(附件11),以镇级账号录入本市低收入农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四、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成立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尽快完成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要充分发挥第一书记、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的作用,开展到村到户的调查工作。
(二)强化宣传动员。各镇要广泛宣传,专门召开动员部署会,指导各村开展工作,将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农户,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实事求是,精准识别。各镇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开展精准识别工作。识别认定的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规模要符合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识别认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分解指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要全部计入,不符合条件的不计入。
(四)因地制宜,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各镇要结合建档立卡工作,逐村逐户摸清低收入成因及帮扶需求,因村因户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并编制低收入村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五)做好资料归档及信息录入工作。各镇要对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过程中的申请书、民主评议记录、各级报送名单、公示公告照片、登记表等资料整理归档。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建档信息要完整,并准确、完整、符合逻辑的录入低收入农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一致。低收入农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由市级统一开发,区政府将组织各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使用。
(六)保障工作条件。各镇要做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及后续监测的经费保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相关经费由各镇自行安排解决。
(七)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镇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
五、其他事项
请各镇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本镇识别认定的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结果,正式函报区农委增收工作办公室(603室)。请各镇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低收入农户登记表》、《低收入村登记表》信息录入低收入农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 附件1:农民可支配收入指标解释
- 附件2:低收入农户申请书
- 附件3: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 附件4:低收入农户拟认定名单公示(村)
- 附件5:关于审核确认低收入农户的报告(村报镇)
- 附件6:低收入农户名单公告(镇)
- 附件7:低收入村申请书
- 附件8:低收入村拟定名单公示(镇)
- 附件9:关于审核确认低收入村的报告(镇报区)
- 附件10:低收入村名单公告(区)
- 附件11-低收入村帮扶情况登记表
- 附件12:低收入农户登记表及指标说明
- 附件13:低收入农户帮扶情况登记表
- 附件14:低收入村登记表及指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