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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办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1-22
  6.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6〕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1-2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救济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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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政办字〔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建立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救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建立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救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解决本区住宅电梯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因维修改造更新资金不到位,不能及时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影响居民正常出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消除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由于住宅电梯设备故障引发的社会矛盾,预防住宅电梯事故,确保住宅电梯安全运行,切实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救济范围

  本意见所指救济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维修的居民住宅电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未足额缴纳或余额不足未续筹的。

  (三)经过检验、安全评估需要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的居民住宅电梯。

  三、资金来源

  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救济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救济资金额度应当不低于支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更新改造或大修的居民住宅电梯所需费用。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救济资金认定工作机制

  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的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政府救济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济资金领导小组),成员由区质监局、住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组成。救济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救济资金领导小组共同认定住宅电梯是否属于救济范围,对救济范围内的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救济资金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由救济资金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任务分工

  1.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召开救济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职责;负责协调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对住宅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及更新改造大修的监督检验;参与救济资金使用的审核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更新改造大修住宅电梯救济资金的管理,参与救济资金使用的审核等工作。

  3.区住建委:负责认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情况,参与认定住宅电梯是否属于救济范围,督促物业企业配合住宅电梯救济工作的实施,参与救济资金使用的审核等工作。

  4.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村、居委会对辖区内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的申报,负责辖区内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施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负责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施工过程中居民的协调工作,参与救济资金使用的审核等工作。

  5.区审计局:负责对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救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操作流程

  (一)救济资金申请。依据住宅电梯检验、安全评估结论等,经确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更新改造大修的住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及时保障的,由住宅电梯所在的村、居委会等单位向属地镇、街政府提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救济资金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经镇、街政府初审后,报救济资金领导小组审核。

  (二)制定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质的单位开展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资金额度、实施方式及实施计划等并向社会公开。

  (三)救济资金审核。救济资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依据住宅电梯检验、安全评估结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实施方案等资料,对救济资金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转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四)选型与施工。申请单位组织开展电梯选型配置,并组织完成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的施工工作。

  (五)办理行政许可。施工方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更新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六)救济资金支付。完成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施工、办理使用登记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拨付救济资金。

  (七)区政府启用救济资金完成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未足额缴纳或余额不足未续筹的,由区住建委指导申请单位向欠费单位或业主追缴。

  六、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救济制度是为民办实事工作,各部门、各镇街(地区)要高度重视、共同推进,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提供保障。

  (二)强化落实,完善机制。各部门要以此次工作为契机,理顺任务分工,逐步建立完善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救济制度。

  (三)各镇街(地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按照任务分工向相关部门咨询,相关部门应主动协调解决;各部门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可申请召开救济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由救济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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