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考发〔2013〕23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各有关机关组织、人事(干部)部门: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组建中央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3号)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建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职责
(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
(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
(三)对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决定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的调整;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申请审查;
(二)经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审理委员会;
(三)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
(四)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的组织联络等;
(五)办理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
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管辖本市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机关中除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具体包括:
(一)管辖公务员对本市市一级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案件;
(二)管辖公务员对本市各区(县)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案件;
(三)管辖公务员对本市实行市级以下垂直管理的市一级机关(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案件。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本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五、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处理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程序
(一)由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诉、再申诉书进行审查,经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经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审理委员会;
(三)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束后向审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四)审理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审理意见,经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五)受理机关根据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作出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成立。
(二)本市实行市级以下垂直管理的市一级机关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组建本系统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管辖公务员对所在系统所属区(县)机关、直属机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本人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案件。
(三)本市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组建本区(县)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管辖公务员对所在区(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本人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案件。
(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五)本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领导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