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条件和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5月13日第5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9日
海淀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条件和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工作,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加工秩序,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参照《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分装和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准许证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管。
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准许,实施品种目录管理。列入品种目录管理的食品,应当具有北京传统特色,经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且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具体准许品种目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公布和调整。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适应海淀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五环内禁止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建立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物内,经过环保审批,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食品标准要求。
第二章 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设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申请增加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书》(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证明文件中经营者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房屋所有权合法证明、房屋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其他合法性证明的复印件;
(五)环评报告及环保审批手续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生产场所布局图;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
(八)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在满足本规定第四条要求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设立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生产场所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真实、合法,适应海淀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
(二)具有必要的生产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三)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应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设施与设备要求:
(一)具有必要的设施或者设备;
(二)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
(三)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四)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和设备。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人员要求:
(一)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生产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三)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购买、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三)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四)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应保证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合格。每年委托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所有产品品种进行一次全项检验。原辅材料、产品配方等发生变化或产品增加新品种,也应进行委托检验。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还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禁止性行为:
(一)不得委托或者受委托生产食品;
(二)不得生产裸装食品;
(三)禁止向商场超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
(四)禁止生产准许证范围外的产品;
(五)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六)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
(七)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准许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落实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相关职责;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建立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记录制度;
(七)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召回措施并予以销毁,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章 准许证核发程序
第十三条 证书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满足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 材料审查。
(一)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属于作坊生产准许范围的,应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见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反馈单》(见附件3)送达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反馈单》的意见,决定是否安排现场审核。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反馈单》反馈结果为符合,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反馈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工作由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审核组完成,审核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审核组按照《海淀区食品生产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见附件4)内容进行审核,作出现场审核结论,并对审核质量负责。现场审核判定原则:无严重不合格项和一般不合格项的,现场审核结论为合格;无严重不合格项且一般不合格项≤8项的,为基本合格;其余情况为不合格。
申请人应对现场审核积极配合,因申请人原因导致现场审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视为现场审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不合格项的整改。
现场审核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食品加工作坊应在完成现场审核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提交整改报告并由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许可决定。
(一)食品加工作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反馈单》反馈结果为不符合,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直接作出不予生产准许的核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结论均合格,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三)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核不合格(包含现场审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在完成现场审核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经补正、整改,并经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确认补正、整改合格的,应当自审核确认补正、整改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并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四)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核不合格(包含现场审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在完成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整改或经补正、整改仍不合格的,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作出不予生产准许的核准决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准许理由。
现场审核结论为不合格(不含现场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在完成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整改或补正、整改不合格,自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证书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延续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准许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5);
(二)申请延续的作坊如果满足延续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的全部条件,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延续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延续,并在其准许证的正副本上填写审核有效期,不需要再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三)申请延续的作坊如果不能满足延续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的任何一项条件,应按照证书变更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在上一准许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证延续:
(一)出现2次及2次以上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不合格情况的;
(二)被发现存在超准许范围生产等违法行为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准许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向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
(四)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一)、(二)、(三)项的,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前款第(四)、(五)项的,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准许证正、副本,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遗失准许证的,应当向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注销准许证:
(一)准许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准许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准许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准许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许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套打盖章。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ZX和9位数字组成。具体样式如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生产加工作坊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准许证被注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准许证,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予以公告。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使用已被撤销、撤回、吊销准许证书的,按照无证生产加工查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对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作坊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得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作坊,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督促作坊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及街镇人民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食品加工作坊准许证的审查不收费。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包括下列范围:
(一)属于国家和北京市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二)纳入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的产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三)不具备北京市传统特色的食品或者仅对食品进行分装的;
(四)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或注册登记为企业的;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范畴的。
第三十三条 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新增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关信息,通报海淀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 附件1:海淀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生产食品的品种目录(首批)
- 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书
- 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
- 附件4:海淀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 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延续申请书
- 附件6: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变更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