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安发〔2011〕173号
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各相关公路施工及监理企业,各公路分局、道路质量监督站: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大修、旧桥改造及100万以上的中修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据实支付、规范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安全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结合《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费用使用清单并针对安全费用单独报价。安全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控制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费用超出投标控制价1%的部分,应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合同中明确安全费用的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填报安全费用使用清单(附相关凭证,清单格式见附件1),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第九条 监理单位收到安全费用使用清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安全费用使用清单进行审批后,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安全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确认,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施工单位安全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费用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项目、使用部位等。
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详见附件2):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监测设备和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及应急救援演练。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计入安全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六条 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确保安全费用足额用于本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施工单位安全费用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监督机构对公路工程安全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有关安全费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满一个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