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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是指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印章如何制作?

  电子印章由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其规格、式样、存储介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章制作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集用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2.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的24小时以内,应当将规定的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3.电子印章应当存储于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严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6.电子印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7.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8.对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电子印章,应当登记造册、注销,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9.发放电子印章时应当向单位或者机构出具《电子印章制作证书》。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电子印章损坏等需要更换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原印章并重新制作;电子印章暂停、恢复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单位或者机构出具委托授权书,携带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印章制作单位办理。印章制作单位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时,应当向用章单位(机构)出具《电子印章注销证书》,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如何申请电子印章?

  单位或者机构可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电子印章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可制作多枚,并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已有单位或机构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应当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2.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3.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委托授权书;

  4.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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