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已经2014年8月20日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本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并纳税的金融机构。
(一)由国家及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三)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四)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并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也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一)搭建政金企交流合作平台。协调区内资源,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二)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本区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三)建立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绿色通道。在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账户开立和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四)建立金融机构负责人奖励机制。依据区内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发展所做贡献,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并予以奖励;针对区域内大工程、大项目、大企业多的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组建银团拓展业务。
(五)建立高管人员综合服务机制。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引高端人才,对金融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和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设立顺义区金融产业奖励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本条所称金融机构,特指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
对于上述两类机构,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但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效应,经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补助200万元。
(三)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为独立法人的,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
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为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75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
(四)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800万元。
(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交易所、交易中心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风险防范和企业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奖励扶持政策,期限为5年。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额度为当年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额度为当年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额度为当年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第七条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资金补助。金融机构年度累计获得的高管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第六条政策支持。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一)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0万元。
(二)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租金的50%、30%和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
(三)对入驻本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的办公场所,以利于机构筹建期间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享受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政策之日起3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条 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金融机构应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业务数据、经营情况和信息变更等情况。
(二)金融机构自享受本办法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如迁出必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享受鼓励政策时,既适用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对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经认定后给予特殊扶持。
第十二条 本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由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认定、服务、奖励、政策解释和补助资金的兑现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