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冠名发票
(一)印制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冠名发票。
(二)办理方式
冠名发票由审批改为备案。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在印制前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1.初次印制冠名发票、变更冠名发票名称、调整票面价格或新增冠名发票种类的(简称首印),应提供以下资料:
2.第二次及以后继续印制冠名发票的(简称续印),应提供以下资料:
以上相关纸质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1.办理程序
(1)有印制冠名发票需求且符合印制条件的纳税人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行政许可-许可决定查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询具备发票印制资格企业名单,任选其中一家协商印制冠名发票票样。
(2)纳税人按本公告要求将应提供的备案资料准备齐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选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开具《印制通知单》,并将1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备案表》退交纳税人。纳税人和发票印制企业分别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备案表》和《印制通知单》办理冠名发票的印制、送货等事宜。
(4)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备案资料退交纳税人并告知原因,由纳税人补正后重新办理。
2.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制冠名发票备案事项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报送发票使用数据
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冠名发票使用数据。
(六)印制费用结算
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由纳税人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
(一)单位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示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完税凭证原件(已完税的出示)。
2.提交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跨区域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已完税的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示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完税凭证原件(已完税的出示)。
2.提交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已完税的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或者《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提交)一式两份、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须由经办人签字。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6号)中的“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9号)“一、对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修订”中的“(三)修订《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报送资料》(见附件5)”、“二、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规定”中的“(一)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续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相关内容。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6日
-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备案表
- 附件2:冠名发票印制数量明细表
- 附件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 附件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 附件5: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