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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2-29
  6. [發文字號] 京廣發〔2025〕2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1-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15期(總第939期)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關於印發應急廣播管理相關文件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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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廣發〔2025〕210號

北京歌華有線電視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各區融媒體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管理、運作維護和資訊播發工作,市廣電局制定了《北京市應急廣播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應急廣播運作維護管理細則(試行)》《北京市應急廣播資訊發佈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5年12月29日  

北京市應急廣播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三章 系統構成

  第四章 技術要求

  第五章 運作維護

  第六章 安全生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應急廣播管理,提高應急資訊發佈的時效性和覆蓋面,預防和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提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應急廣播體系總體方案》《〈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應急廣播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廣播是指利用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等資訊傳送方式,向公眾或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發佈應急資訊的傳送播出系統。根據平急結合的原則,應急廣播系統可用於播出符合相關規定的日常資訊。

  全市應急廣播規劃、建設、運作、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制定和調整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運作和管理,建立市級應急廣播平臺和效果監測評估體系,監督管理全市應急廣播播出情況;負責推進市級應急廣播平臺與全市範圍內相關資訊發佈系統對接,完善應急資訊互通共用機制,並負責應急資訊接入、數據匯總、數據上報、效果評估、監督核查,不面向終端播發應急資訊。

  區融媒體中心負責根據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制定和調整本地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廣播建設、運作和管理,組織建立本地應急廣播平臺和效果監測評估體系,組織建設應急廣播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終端,組織開展本地應急廣播播出;負責配合市廣電局按照應急廣播標準規範完成區級平臺與市級平臺的對接;負責推進區級應急廣播平臺與本行政區內相關資訊發佈系統對接,完善應急資訊互通共用機制;負責應急資訊接入、資訊播發、數據上報和效果評估。區融媒體中心具體負責本區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維護、使用工作實施。

  第四條 應急廣播堅持服務政策宣傳、服務應急管理、服務社會治理、服務基層群眾的宗旨,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負責、橫向打通、縱向貫通、精準高效、安全可靠、綜合覆蓋、因地制宜的原則,加快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提高應急廣播服務效能。

  第五條 應急廣播按照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和地方實施標準,建立健全長效系統建設和運作保障機制,推動構建並逐步完善現代化的應急廣播公共服務體系,面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應急廣播公共服務。

  第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利用應急廣播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以及與該設施用途不相適應的活動。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七條 各級應急廣播平臺主要功能要求如下:

  (一)國家級平臺負責應急資訊接入、數據匯總、效果評估、監督核查;

  (二)市級平臺負責應急資訊接入、數據匯總、數據上報、效果評估、監督核查,不面向終端播發應急資訊;

  (三)區級平臺負責應急資訊接入、資訊播發、數據上報和效果評估;

  (四)鄉鎮、村級前端主要用於應急喊話,支援音頻播發、話筒切播、身份認證、系統監測等功能,並將播發記錄、關鍵設備運作狀態資訊通過網路回傳到區級平臺。

  第八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資訊包括應急資訊和日常資訊,具體包括:

  (一)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應急資訊發佈部門發佈的應急資訊,如事故災害風險預警預報、氣象預警預報、突發事件、防災減災救災、人員轉移安置、應急科普等應急資訊;

  (二)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發佈的政策資訊、社會公告等;

  (三)鄉(鎮、街道)、村(社區)、旅遊景區、企業園區等基層管理部門或基層社會治安管理部門發佈的所轄區域的社會治理資訊;

  (四)經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應向公眾發佈的其他資訊;

  (五)具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的節目。

  第九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資訊類別、內容、發佈範圍和呈現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資訊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危害程度等分為緊急類和非緊急類。應急廣播應當優先播出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應急資訊發佈部門發佈的緊急類應急資訊,如事故災害風險預警預報、氣象預警預報、防災減災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等應急資訊。

  第十一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資訊應當使用文明用語,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積極營造文明健康的社會風尚。

第三章 系統構成

  第十二條 應急廣播系統由應急廣播平臺、傳輸覆蓋網、快速傳送通道、應急廣播終端和效果監測評估系統等組成。

  第十三條 應急廣播平臺負責:

  (一)接收本級政府、應急資訊發佈部門或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發佈的應急資訊,適配處理為應急廣播消息後,根據發佈要求,調度傳輸覆蓋網或快速傳送通道,傳送至應急廣播終端,播出應急廣播資訊;

  (二)處理上級、下級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發送的應急廣播消息,各級平臺做好應急資訊、資源資訊、播發記錄等業務數據存儲,下級平臺按要求向上級平臺及時報送業務數據;

  (三)保障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終端的安全運作;

  (四)監測、匯總上報應急資訊播發和系統運作等情況。

  第十四條 傳輸覆蓋網負責將應急廣播消息傳送到應急廣播終端。傳輸覆蓋網包括:

  (一)中波覆蓋網;

  (二)短波覆蓋網;

  (三)調頻覆蓋網;

  (四)地面數字電視覆蓋網;

  (五)有線數字電視傳輸覆蓋網;

  (六)衛星傳輸覆蓋網;

  (七)IPTV系統;

  (八)網際網路電視系統;

  (九)其他。

  第十五條 快速傳送通道是基於衛星、無線、有線等方式建立的應急資訊快速接入處理和高效傳輸覆蓋系統,承擔緊急類應急資訊的快速傳送任務。市級和區級應急廣播平臺,應當建立基於衛星方式的快速傳送通道。

  第十六條 應急廣播終端負責接收應急廣播消息,主要包括大喇叭類、收音機類、電視機類、顯示屏類、機頂盒類、視聽載體類、移動接收類等通用終端或專用終端。應急廣播專用終端優先播發緊急類應急資訊。

  第十七條 效果監測評估系統負責統計匯總應急廣播系統響應情況、發佈情況等,綜合評估應急廣播工作狀態和發佈效果。

第四章 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北京市應急廣播技術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應急廣播系統總體技術規範》《應急廣播平臺介面規範》等國家、行業相關技術規範;

  (二)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並按照相關規定向北京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核發頻率指配證明,依照頻率指配證明載明的技術參數進行發射;

  (三)使用依法取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和軟體,提高設備運作的可靠性;

  (四)針對應急廣播系統特點,採取相應的防範干擾、插播等惡意破壞的技術措施;

  (五)採取錄音、錄影或保存技術監測資訊等方式對應急廣播播出的品質和效果進行記錄,異態資訊應當保存1年以上。

  第十九條 應急廣播應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建立應急廣播安全保障體系,確保應急廣播安全播出、網路安全、設施安全、內容安全、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市級、區級應急廣播平臺應進行系統對接,做到互聯互通,確保應急廣播資訊完整、準確、快速傳送到指定區域範圍的應急廣播終端。

  第二十一條 按照《應急廣播消息格式規範》要求,應急廣播平臺應具備多種格式應急資訊並行處理的能力,具備精準發佈、分區域響應和多區域響應的能力,避免對非相關的地區和人員發佈應急資訊。

  第二十二條 區級平臺在完成與市級平臺網路對接後,區級平臺應向市級平臺同步全量數據。市、區兩級應急廣播平臺運作機構應充分掌握轄區內應急廣播基礎資訊數據。

  第二十三條 應急廣播平臺應具備綜合調度多種傳輸覆蓋網路資源的能力,本級資源不夠或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可向上級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申請支援。

  第二十四條 應急廣播終端部署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滿足耐高低溫、耐腐蝕、耐磨損、耐潮濕等要求,安裝地點和高度應綜合考慮自然災害、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重要安裝點位應當配置備用電源;高可靠終端應當支援基於衛星方式快速傳送通道的資訊接收。

  第二十五條 關鍵應急廣播設備應具備備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哄搶、私分、截留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應急廣播設施。

  第二十六條 區級平臺系統因故障處理、維護檢修、對接調測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運作的,應提前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檢查制度,定期檢查、評估應急廣播技術系統的運作維護情況、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應急廣播的播發情況。

第五章 運作維護

  第二十八條 區級及以上應急廣播平臺應明確本級應急廣播的運作維護機構,合理配備工作崗位和人員,落實應急廣播運作維護機制,保證應急廣播順利開展。

  第二十九條 應急廣播運作維護機構應建立健全技術維護、運作管理、例行檢修等制度,及時規範開展技術系統運作維護、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護等工作。

  第三十條 應急廣播運作維護機構應加強值班值守,定期對應急廣播技術系統進行測試,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確保應急廣播正常運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採取專兼職相結合方式,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廣播終端設施,並加強對上崗人員管理,確保應急廣播終端安全高效運作。

  第三十二條 區級及以上應急廣播平臺組織協調本地區的應急廣播統計資訊和數據上報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平臺應組織制定並定期修訂應急預案,包括資訊接入、調度播發、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供配電故障等方面,並報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六章 安全生産

  第三十四條 市廣電局負責指導推進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組織制定應急廣播有關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開展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應急廣播建設運作的安全生産監管,指導應急廣播建設使用單位做好安全生産工作。

  第三十六條 區融媒體中心承擔應急廣播系統建設運作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遵守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保障應急廣播建設運作期間的安全生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應急廣播運作維護管理細則(試行)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急廣播平臺運作維護管理

  第三章 應急廣播機房管理

  第四章 應急廣播巡查維護管理

  第五章 儀器儀錶工具和備件管理

  第六章 技術檔案及資料管理

  第七章 應急廣播值班人員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應急廣播系統運作、維護管理,充分發揮應急廣播作用,提升我市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品質和水準,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的應急治理能力,依據《國家應急廣播體系總體方案》《〈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應急廣播實施細則(試行)》《廣播電視網路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應急廣播系統運作維護納入安全播出管理。

  第三條 各級應急廣播系統建設使用單位負責本級應急廣播系統運作維護工作。

  第四條 應急廣播系統運作維護管理應遵循“穩定可靠、迅速有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運作維護機構應組建與本機構運作維護任務相適應的運作維護隊伍,並建立健全技術維護、運作管理、例行檢修、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應急處置等制度,確保應急廣播正常運作。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應急廣播平臺是指市、區兩級應急廣播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第二章 應急廣播平臺運作維護管理

  第七條 運作管理機構承擔應急廣播系統正常運作和安全播出的主體責任,運作維護機構要配備維護和管理平臺系統相關支撐軟體和硬體設備,保障網路傳輸穩定可靠,數據加密安全高效,預警播發及時準確,確保平臺正常工作。

  第八條 運作維護機構密切監測應急廣播系統設備運作情況,定期排查故障風險點,預防和解決系統故障,使上下級應急廣播系統全天24小時處於正常連通狀態。及時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確保各平臺系統數據的完整、準確。

  第九條 運作維護機構定期備份平臺系統設備重要數據,確保平臺系統一旦發生故障能夠快速恢復,確保核心數據完整可用;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備份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安全存放,做好登記。根據平臺系統設備數據的用途,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許可權、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密、外借和轉移機房設備的各種網路安全資訊資料與數據。

  第十條 各級平臺慎重採用遠端通信方式傳送的程式或數據,須經過檢測確認程式和數據安全可靠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各級平臺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軟體並及時更新軟體版本;未經上級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系統設備、電腦、伺服器上安裝新軟體;平臺播控系統電腦應遠離辦公電腦,存放重要數據的電腦不得和辦公電腦混用。

  第十二條 各級平臺系統登錄要防止默認賬號和密碼,定期更改密碼;超級用戶密碼由系統管理員掌握,設備密鑰安排專人保管,不得對外洩露;增強系統病毒防範意識,定期對系統設備進行病毒檢測;使用移動存儲接入系統網路或網路電腦時,必須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及時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平臺新增業務和變更業務須報批後方可執行;對設備進行配置更改前必須先做好數據備份後方可操作;未經批准不得對線上運作的設備進行配置變更、數據修改等操作。

  第十四條 各級平臺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一旦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防止危害擴大。應定期組織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準和協同配合能力。

第三章 應急廣播機房管理

  第十五條 制定機房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外來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須經單位相關負責人同意,並履行登記手續,全程有機房工作人員陪同。

  第十六條 機房應設置安全門;機房工作人員進出應做到隨時關門,做到機開人在,離開崗位時,鎖好門窗。

  第十七條 機房所有設備應統一編號,登記入賬,做到賬物相符,並做好使用記錄。認真做好設備的防塵、防潮和日常保潔保養工作。

  第十八條 機房應保持整潔,應做好防鼠、防火和防盜工作。嚴禁吸煙和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品。

  第十九條 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廣播電影電視建築設計防火標準》(GY5067)的有關規定;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嚴禁消防器材超期使用;加強機房工作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練,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程式。

  第二十條 根據《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結合實際,制定機房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用電設備進行檢查,嚴禁使用老舊用電器材;嚴禁隨意串接、並接、搭接各種供電線路。

  第二十一條 應急廣播平臺應採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UPS電池組後備時間應滿足實際負荷工作2小時以上。機房應設置外電斷電告警裝置,並能第一時間報送告警資訊給相關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應急廣播平臺應對配電系統中的主要運作參數和關鍵設備運作情況有監測手段,對機房溫度、濕度等環境狀態進行監測。

  第二十三條 及時做好播出記錄和交接班手續,做到準確無誤,內容清楚,責任明確。

第四章 應急廣播巡查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應急廣播巡查維護是針對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的應急廣播機房、各類接收終端設施及網路節點開展的系統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要加強對巡查維護上崗人員管理,確保應急廣播終端安全高效運作。終端線上率原則上應保持90%以上,因系統可對終端狀態實時監測,終端線上狀態受供電、通信影響較大,密切注意終端線上情況,對於離線超過48小時的終端,應在24小時內安排人員進行現場排查,及時修復;如遭遇特別惡劣天氣可適當放寬時限。

  第二十六條 巡查維護人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廣播電視和網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應急廣播業務工作能力;

  (二)熟悉應急廣播播發和運作程式,熟悉應急廣播接收終端設備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備一定的終端設備故障判斷和維修能力;

  (三)按要求開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鄉鎮應急廣播機房及各應急廣播接收終端,如實記錄每次巡查維護情況;

  (四)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逐級彙報情況。遇到突發或重大情況,採取邊彙報邊處置的方式,妥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應急廣播運作單位應至少每月開展一次巡檢維護,對應急廣播平臺、傳輸覆蓋網、鄉村前端、大喇叭終端等按類型、重要性建立分級分類運維標準,並進行定期檢修。

第五章 儀器儀錶工具和備件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平臺應根據技術系統規模設立相應的備品備件庫,並配置維護檢修、故障處理所需的工具、材料、儀器儀錶。區級平臺應有鄉村前端和大喇叭終端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九條 應詳細記錄備品備件的名稱、規格以及型號等,並定期對其性能檢修監測,確保處於正常狀態。

  第三十條 維護用的各類儀器儀錶、備品備件和工具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要建立備件賬簿,詳細記錄備件的名稱、規格、型號以及備件線纜(包括其插件)的型號和長度等。存放地點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儀錶的附件、測試線、電源線和使用説明書等均應保存完整。

  第三十一條 儀器儀錶使用人要熟悉儀器儀錶的工作性能,掌握其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要按照儀器儀錶説明書和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定期校準,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並做好記錄備查。

  第三十二條 儀器儀錶、備品備件和工具應定期通電檢查,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要按照相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貴重儀器儀錶、備品備件和工具有故障時,不得擅自修理。

第六章 技術檔案及資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技術檔案及資料是指在應急廣播建設過程中的技術方案、招標文件、中標合同、設備進場單、説明書、安裝記錄單、工程技術資料、驗收材料等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資料、圖紙、圖表等技術資料。

  第三十四條 運作維護機構應把技術檔案納入技術業務管理工作中,保證其技術材料收集齊全、完整,並按制度及時歸檔,保證全系統內技術檔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十五條 各類技術檔案和資料應專櫃存放,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理。重要和使用頻繁的技術資料應複印備份一份,供日常查閱。

  第三十六條 內部技術資料不得隨意攜帶出門,如確因工作需要臨時攜帶時,應經領導批准同意,並做好登記,按時歸還。

  第三十七條 技術檔案及資料管理應實行電腦管理,建立相應的數據資料庫。

第七章 應急廣播值班人員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平臺應根據平臺需要設置內容審核、資訊播發、設備維護等值班、維護崗位並明確崗位職責。

  第三十九條 值班人員需經專門的政治審查、業務培訓和安全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四十條 要熟練掌握系統拓撲圖、設備技術參數、性能指標、操作規範和應急處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值班人員應遵守值班紀律,認真負責。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做與值班無關事宜。

  第四十二條 各級防指啟動應急響應後,應急廣播平臺運作機構應24小時值班值守,直至響應解除。

  第四十三條 接班值班員與交班值班員須當面交接。接班後要仔細檢查平臺工作情況,如平臺處於故障狀態或正在執行應急廣播播發時,應延遲交接,直至故障排除或應急廣播播發結束。

  第四十四條 應定時檢查平臺運作情況,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按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發生重大故障時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五條 必須嚴格遵守安全、防火、防盜制度。平臺機房內嚴禁吸煙、不得帶無關人員在平臺機房停留。

  第四十六條 區級平臺應明確專人操作鄉村前端,提供必要培訓並納入統一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應急廣播資訊發佈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急廣播資訊的製作、發佈和管理

  第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範北京市應急廣播資訊發佈工作,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應急廣播體系總體方案》《廣播電視網路安全管理辦法》《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應急廣播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廣播資訊包括應急資訊和日常廣播資訊。應急資訊是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應急資訊發佈部門因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而發佈的資訊,如事故災害風險預警預報、氣象預警預報突發事件、防災減災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等應急資訊。使用北京市應急廣播系統製作、發佈(含調整和解除)、傳播的應急廣播資訊,適用本辦法。非應急資訊是指使用北京市應急廣播平臺發佈用於日常廣播的資訊。

  第三條 應急廣播資訊的分類分級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應急廣播資訊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四類。

  (一)自然災害資訊,是指預防和應對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向公眾發佈的資訊。

  (二)事故災難資訊,是指預防和應對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向公眾發佈的資訊。

  (三)公共衛生事件資訊,是指預防和應對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向公眾發佈的資訊。

  (四)社會安全事件資訊,是指預防和應對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向公眾發佈的資訊。

  各級應急廣播平臺需要對播發的資訊進行審核。

  第五條 按照以上四類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危害程度分為:I級(一級、紅色、特別嚴重)、Ⅱ級(二級、橙色、嚴重)、Ⅲ級(三級、黃色、較重)、IV級(四級、藍色、一般)。

第二章 應急廣播資訊的製作、發佈和管理

  第六條 市級應急廣播平臺承擔監管和指揮調度職責,負責應急資訊接入、數據匯總、數據上報、效果評估、監督核查,不面向終端播發應急資訊。區級應急廣播平臺負責應急資訊接入、資訊播發、數據上報和效果評估,鄉鎮、村級前端主要用於應急喊話,支援音頻播發、話筒切播、身份認證、系統監測功能,並將播發記錄、關鍵設備的運作狀態通過網路回傳到區級平臺。

  第七條 應急廣播平臺及前端為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應急資訊發佈的平臺和渠道,不改變現有應急發佈責任許可權,不替代相關職能部門已有發佈渠道,系統為應急資訊發佈責任單位無償提供應急資訊發佈服務。

  第八條 應急廣播資訊的製作及播發應符合國家相應標準和統一格式要求,主要內容包括資訊類別、資訊級別、起始時間、發佈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單位、發佈時間等。

  第九條 應急廣播平臺或前端接到指定的應急資訊發佈部門播發緊急類資訊指令後,根據確定的資訊類別、內容和發佈範圍進行播發。

  1.對於應急廣播資訊I級(一級、紅色、特別嚴重)、Ⅱ級(二級、橙色、嚴重),通過市級平臺轉發相關區級平臺後播發,或由區級平臺直接指令相關區域應急廣播全終端播發,市級應急廣播平臺不直接對應急廣播終端播發任何資訊。

  2.對於Ⅲ級(三級、黃色、較重)級別及以下資訊,可根據緊急程度和實際情況由市平臺轉發區平臺,區平臺確認後安排播發。

  3.中國地震預警網是地震預警資訊唯一資訊源,地震預警資訊實行免審播發。

  4.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及其他播控前端。

  經過授權的應急廣播管理員可以通過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或應急廣播系統其他播控前端以話筒喊話、播發音頻文件等方式向對應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或區域的應急廣播終端進行應急廣播資訊播發。鄉村前端根據鄉鎮政府、村委會需求,在鄉村前端空閒時段播發基層治理類資訊時,應結合本地實際規範播發時段和時長,避免長時間播發或夜間播發造成擾民。非應急廣播資訊的日常廣播資訊播髮根據分級管理原則,由各區級應急廣播平臺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制定相關規章管理制度。

  第十條 各級應急廣播平臺的資訊播出,實行賬號、密鑰管理,做到分級管理、專人專用。管理人員不得將賬號、密鑰交給他人保管使用,不得變更系統技術參數,不得與網際網路連接,不得安裝與系統無關的軟體,不得出租或轉讓系統,系統重要資料定期備份。若因工作人員變動,應做到交接手續完備,注意事項明確。

  第十一條 應急廣播平臺所發佈資訊須存檔備案,包括發佈時間、內容、範圍、頻次等重要資訊,數據保存期限不低於6個月。應急資訊發佈情況應定時匯總上報市級應急廣播平臺,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對應急廣播消息發佈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第十二條 鄉鎮前端應嚴格控制使用應用程式進行播發,如必須使用應用程式方式播發應急資訊,應對使用應用程式的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並強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通道建立、安全審計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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