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辦發〔2025〕184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企業公平競爭,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工程信用監管,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修訂完成了《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5年11月26日
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園林綠化工程信用監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號)、《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園林綠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養護的企業(以下簡稱“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資訊的採集、評價、公佈、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價,是指評分和評級。
第三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客觀的原則,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主導,以政府監督管理為主要手段,以工程項目和信用記錄為載體,實行資訊公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是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單位”)。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發佈信用管理制度和評價標準;建立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負責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資訊的審核、發佈、監督檢查、修復與異議處理;負責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評分結果的審核與發佈。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事務中心受市園林綠化局委託,承擔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
區園林綠化局按照市園林綠化局的統一要求,配合做好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資訊的採集、檢查、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五條 信用資訊是指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參與園林綠化建設市場活動中産生的各類相關資訊,包括基本資訊、履約能力資訊、良好行為資訊和不良行為資訊。
第六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本著自願參與原則,自行將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的基本資訊、履約能力資訊和良好行為資訊錄入資訊系統。資訊錄入採取誠信申報承諾制,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應當對其提供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負責。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相關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錄入資訊系統。
信用管理單位主動採集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在工程建設領域發生或通過國家統一信用資訊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曝光的不良行為資訊,其中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採集的不良行為資訊,應當核實後錄入。
第七條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發佈經審核合格的信用資訊和評分結果。信用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入庫信用資訊的真實性核查和過程監管。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事務中心具體負責審核信用資訊,對不符合填報要求的信用資訊,應當及時反饋原錄入單位;經審核合格的信用資訊入信用資訊庫。
第八條 基本資訊錄入後長期有效;履約能力資訊包含的人員資訊錄入後長期有效,工程項目資訊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同時在資訊公示板塊公開;良好行為資訊以證明文件上載明的日期為起始時間,證明文件上無明確日期的,以錄入時間作為起始時間,有效期根據良好行為類型不同持續1年至3年不等;不良行為資訊以不良行為被認定時間作為起始時間,有相關部門認定的與認定期限一致,無明確期限的一般為1年。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已錄入資訊系統的資訊數據和評價數據。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資訊電子數據按照“留痕可查”的原則,長期保存。記載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資訊的紙質、圖片和影像等資料由企業保存備查,評價生效後保存期為5年。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公佈信用資訊與事實不符時,可以向市園林綠化局書面提出異議資訊復核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市園林綠化局應當在接到異議資訊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後,可以向信用管理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或失信行為認定部門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的,信用管理單位應當在資訊系統予以修復。
第十二條 資訊系統根據《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分標準》《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分標準》《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級標準》的規定,自動對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進行評價,實時在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網站公佈評分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網站查詢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分結果;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可以登錄資訊系統查詢本單位全部信用資訊和評分結果。
第十三條 信用評分為基本資訊、履約能力資訊、良好行為資訊得分之和減去不良行為資訊扣分。其中,施工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基本資訊滿分為25分;履約能力資訊滿分為65分;良好行為資訊滿分為10分;不良行為資訊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累積記分,不良行為資訊扣分等於記分總和除以有效時限內承攬的有效項目總數。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資訊和評分結果應當作為園林綠化工程投標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重要參考。招標人在評標辦法中設置信用標的,按照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等在評標總得分中佔比10%-20%。
第十五條 根據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分、市場經營異常資訊、入庫資訊維護等情況,按照“四等九級”(即A、A-、B+、B、 B-、C+、C、C-、D 級)標準,對園林綠化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級。
對信用評級為A級的企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給予表彰、評優推薦等鼓勵措施;對信用評級為C級 、C-級的企業,適當增加在建項目的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評級為D 級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同時通報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
第十六條 信用管理單位在履職過程中,按照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情況以及不同監管場景實際需要,設置不同監管類別,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鼓勵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中查詢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資訊和評分結果,擇優選用。
第十七條 市園林綠化局根據園林綠化行業發展和政策引導需要,適時調整並公佈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各項指標的比例分值和評價結果應用方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2023年3月2日發佈的《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京綠辦發〔2023〕50號)同時廢止。本市此前發佈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相關文件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