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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丨關於對《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 管理辦法》的解讀

日期:2025-12-11 17:09    來源: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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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構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2023年3月2日,市園林綠化局印發了《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實施期間較好地實現了既定管理目標,全面推動了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進程。

  隨著國家及本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對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與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要求不斷提升,原辦法已難以完全適配新政策導向。如原辦法僅將項目負責人的人才評價證書納入項目負責人崗位培訓證書加分項,修訂後與全國市場接軌,新增市政公用工程專業建造師證書,同時適用於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加分。原辦法僅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業績加分,外埠項目僅限作為招投標類似業績,修訂後統一本地與外埠業績賦分規則,全國範圍內的工程業績均可參與累計合同額加分。此外,原辦法部分條款在監管實踐中存在操作短板,例如未明確企業不配合入庫資訊真實性核查的處罰措施,修訂後均予以完善和補充。為更好地落實優化營商環境中關於工程招投標管理及加強企業信用監管等新政策和新要求,城鎮綠化處會同法制處、工程管理事務中心等相關處室和單位,對原辦法組織開展了修訂工作。

  二、主要修訂過程

  2025年2月啟動《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修訂工作;3月上旬完成《辦法》修訂初稿;3月至11月,修訂稿徵求部分施工企業、市相關委辦局、社會公眾、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局相關處室及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和公平性競爭審查,並進行修改完善,履行了規範性文件審查、報批程式。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相較原辦法,新辦法主要在項目負責人加分條件、業績賦分規則、良好行為採信規則等方面以及部分條款表述上進行了重點修訂。具體為:

  (一)明確了信用資訊的採信有效期

  明確了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認定的起止時間,更具操作性。如原辦法中良好行為有效期一般為三年,修訂之後按照不同性質、不同級別的良好行為給予1到3年不等的有效期;原辦法中對無明確處罰期限的不良行為的有效期沒有明確界定,修訂後無明確期限的不良行為在企信通系統中的處罰期一般為1年。

  (二)調整了信用修復的條件

  原辦法中信用修復需經市園林綠化局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且失信行為認定部門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的,信用管理單位方可在資訊系統予以修復,而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失信認定部門不會作出信用修復決定,進而影響企業進行信用修復,本次修訂將信用修復條件由“且”變為“或”,兩個條件滿足其一即可進行信用修復,更符合實際需求。

  (三)刪除部分重復內容

  刪除原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已就相關內容作明確規定,不再寫入辦法。

  (四)拓寬項目負責人崗位培訓證書加分範圍

  不斷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及現狀,與全國市場接軌,將具有建造師證書(市政公用工程),且聘用企業與申報企業名稱一致,列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加分範圍。

  (五)優化企業業績賦分規則

  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本次修訂在企業工程業績賦分部分調整為本地及外埠項目均可累計合同額進行業績加分,企業項目負責人評分同樣適用。

  (六)調整良好行為賦分標準

  將良好行為的評獎評優、表彰、通報表揚及社會責任的採信範圍統一調整為省部級及以上。

  (七)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條件

  規範市場秩序,明確企業內部崗位調整不屬於規定允許的項目負責人變更條件。

  (八)完善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規範相關條款,例如將“企業因入庫項目被處罰”調整為“園林綠化項目工程品質不合格的”;將“企業因入庫項目被處罰,被處罰主體非該企業的,扣除該企業一半信用分”調整為“園林綠化項目工程品質不合格的,扣除對此負有責任的本項目相關企業一半信用分”;新增“企業不配合入庫資訊真實性核查的,扣除企業2分信用分”。

  (九)對原辦法部分內容及表述進行了調整

  依據相關文件要求及各方研提意見情況,對原辦法部分內容及表述進行了調整。如刪除了原辦法第一條關於“事中事後監管”的表述,調整為“信用監管”,並補充了近兩年新發佈的政策文件作為辦法的依據文件;將原辦法綠化工等五大員證書及其他專業證書的認可部門由“園林綠化行業主管部門”調整為“行政主管部門”。

  四、《辦法》條款釋義

  第一條,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

  第二條,《辦法》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信用管理的原則和制度。

  第四條,信用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信用資訊涵蓋的內容。

  第六條,信用資訊的錄入原則和採集標準。

  第七條,信用資訊的審核、發佈、核查及監管。

  第八條,信用資訊的公開時限。

  第九條,信用資訊庫相關數據的保存。

  第十條,信用資訊的異議復核申請及答覆期限。

  第十一條,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

  第十二條,信用評價結果的公佈和查詢。

  第十三條,信用評分的內容和標準。

  第十四條,信用資訊及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級及差異化監管模式。

  第十七條,信用評價指標和應用方案的調整公佈。

  第十八條,新修訂《辦法》的實施時間以及《原辦法》同時廢止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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