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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新聞出版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3-20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4〕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2期(總第850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入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工作指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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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4〕10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

  現將《深入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遵照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深入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工作指引

  為深入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體現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打造統一、開放的廣告市場環境,進一步激發廣告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現對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中予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裁量提出細化標準,請在工作中遵照執行。

  一、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經詢問當事人並查詢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及綜合執法辦案平臺,未發現當事人兩年內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二)結合轄區特點認定後果輕微:

  1.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佈廣告,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或者瀏覽人數較少;

  2.違法所得金額、交易數量、交易金額較小;

  3.廣告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或者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生産經營責任,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

  (三)危害後果輕微不包含以下情形:

  1.直接造成消費者的重大損失;

  2.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3.産生其他惡劣社會影響。

  (四)及時改正包括下列情形:

  1.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廣告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2.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廣告線索之後,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3.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按要求改正。

  上述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二、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一)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沒有誤導消費者的主觀故意,當事人發佈廣告前,履行了廣告審查責任,查驗了證明材料,核對了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可以認定為沒有主觀過錯。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避免或者減輕消費者的重大損失;

  2.主動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二)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三)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五、充分調取證據材料,依法合規作出處理決定

  在處理涉及絕對化用語廣告的投訴舉報、案件查辦過程中,要積極調查,全面取證,特別是要充分調取涉及當事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符合上述規定情形,應採取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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