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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工作指引》簡明問答

日期:2024-03-20 14:46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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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指引制定的必要性是什麼?

  近年來,網際網路廣告發展迅速,眾多經營者通過自有網際網路賬號、空間發佈商業廣告,可能會出現使用絕對化用語等違反《廣告法》規定要求的情形,而針對廣告絕對化用語,《廣告法》規定的處罰較重,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並産生了很大的社會影響。

  為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有關要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廣告絕對化用語“一刀切”“機械化”等問題,依法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統一監管執法標準,有必要規範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工作,制定工作指引。

  二、工作指引制定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一是依法行政原則。工作指引的制定嚴格按照《廣告法》《行政處罰法》的具體規定條款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式,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式,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二是比例原則。工作指引採取的具體措施符合法律目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積極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規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現行政管理效果。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社會關切的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尺度不一、處罰較重的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形成工作指引,指導本市監管執法,切實解決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面臨處罰較重的實際問題,回應社會關切。

  三、工作指引包括哪些內容?

  工作指引共5項內容,其中4項內容是對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細化説明,1項內容是對監管執法人員的工作要求。同時,依據工作指引開展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工作時,必須符合《廣告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

  四、哪些內容不屬於廣告絕對化用語?

  根據《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或者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後果的,不適用《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五、違反廣告絕對化用語規定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有關規定,商業廣告中出現絕對化用語內容,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符合工作指引內容,可以在《廣告法》規定的基礎上,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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