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指引為什麼要細化初次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目前,部分經營者對廣告監管法律規定不了解,在通過自有網際網路媒介首次發佈推銷自有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時,為突出宣傳自身優勢,展現自身特點,可能使用廣告絕對化用語,從而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要求,可能面臨《廣告法》規定的高額罰款。
廣告監管執法人員在面對經營者初次發佈商業廣告,違反廣告絕對化用語規定的行為,依據工作指引“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細化標準進行判定,屬於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幫助經營者改正廣告違法發佈行為。
二、工作指引為什麼要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要求,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不限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還包括沒有主觀過錯等。而且,隨着法律規範體系的不斷完備,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也會不斷完善,因此,工作指引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以適應法律法規的變化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有什麼區別?
按照法律規定,符合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適用條件的情形,監管執法人員必須採取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處理方式,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適用條件的情形,監管執法人員可以在綜合考量違法案件的性質、危害後果等因素的情況下,決定是否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四、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五、工作指引對監管執法人員如何要求?
工作指引從統一監管執法標準的角度出發,要求廣告監管執法人員針對廣告絕對化用語涉嫌違法線索的調查取證時,既要調取構成廣告絕對化用語的證據材料,也要調取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或減輕、從輕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站在規範發展的角度,糾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防止重復出現違法行為,有效維護好廣告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