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20〕40號
各相關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城市運作局,各油氣管道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精簡審批事項和優化政務服務流程等工作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對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保護相關行政許可與備案事項文件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所規定的有關事項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選線通過地理條件限制區域防護方案行政許可程式的通告》(2017年通告第4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石油天然氣管道竣工測量圖備案和石油天然氣管道停止運作封存報廢備案事項程式及有關文書的通知》(京管發〔2017〕183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事項程式文書的通知》(京管發〔2018〕106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事項程式規定及文書的通知》(京管發〔2019〕4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聯繫人:閆玉琳;聯繫電話:68539040)
石油天然氣管道受限制區域施工保護方案行政許可事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
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主體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委)
三、行政許可事項受理範圍
管道建設的選線不能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不能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並經市城市管理委批准後,方可建設。
四、申請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氣管道受限制區域施工保護方案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授權進行聯網核查的,可免予提交)(申請人自備,政府部門核發,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複印件1份)
3.規劃部門核準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材料。(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審後留存)(複印件1份)
4.申請事項涉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安全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水土保持方案評估、壓覆礦産資源調查評估等材料及相應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復材料。(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審後留存)(複印件1份)
5.管道選線通過地理條件限制區域的平面圖。(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6.管道選線通過地理條件限制區域的防護方案。防護方案需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五、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受理地點: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
2.市城市管理委對申請單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3.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根據專家評審的結論,製作專家評審意見書。無法組織專家評審的,可委託專業評價機構進行專業技術評審論證,由專業評價機構出具加蓋公章的專業技術論證意見書。專家評審時間或專業技術評審論證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查時限。
4.市城市管理委根據專家意見或專業評價機構出具的專業技術論證意見,提出審查意見,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許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許可。
5.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他有關文書。
六、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9個工作日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事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主體
各相關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以下簡稱“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三、行政許可事項受理範圍
符合下列情況的,應當辦理行政許可:
1.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範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的採石、爆破作業。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3.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下同)周邊一百米地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4.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同上)周邊五百米地域範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鑽探、採礦。
四、申請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申請單位應為工程的建設單位。(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2.建設項目取得的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文件。(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複印件1份)
3.施工作業方案。(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4.事故應急預案。(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五、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
(一)申請事項屬於受理範圍第1項所規定情形的:
1.申請單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地點等資訊由各區另行公佈)。
2.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3.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管道企業確認申請單位的施工作業方案、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符合管道保護要求。
4.符合管道保護要求的,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作出批准作業的決定。不符合管道保護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作業的決定。
5.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他有關文書。
(二)申請事項屬於受理範圍第2至4項所規定情形的:
1.申請單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地點等資訊由各區另行公佈)。
2.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3.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申請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
4.申請單位與管道企業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的,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作出批准作業的決定。
5.申請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不成的,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安全評審。施工作業方案符合管道保護要求,通過安全評審的,作出批准作業的決定;施工作業方案未能通過安全評審,作出不予批准作業的決定。
6.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他有關文書。
7.申請單位與管道企業可提前協商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以便縮短審批時限。申請單位在收到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批准作業的決定後,可與管道企業重新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後,再次進行申請。
六、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石油天然氣管道竣工測量圖備案事項
一、備案事項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二十條
二、備案事項受理單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委)
三、備案事項受理要求
管道企業應在新建、改擴建管道竣工驗收工作合格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石油天然氣管道竣工測量圖備案申請。
四、申請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氣管道竣工測量圖備案事項申請表。(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授權進行聯網核查的,可免予提交)(申請人自備,政府部門核發,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複印件1份)
3.管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竣工驗收報告)。管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竣工驗收報告)應包含對管道保護的專項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管道路由規劃許可和路由協議、管道安全距離、管道標誌設立、管道安全保護設施設計和施工等是否符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要求。(申請人自備,紙質,首頁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審後留存)(複印件1份)
4.管道竣工測量圖。竣工測量圖應包括線路走向總平面圖、線路帶狀地形圖、線路縱斷面圖、穿(跨)越地形圖和穿(跨)越縱斷面圖五套圖紙和管道中線測量成果表。(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全部資料電子檔案需刻錄光碟,審後留存)(複印件1份,光碟1份)
5.首次提交管道竣工測量圖備案,申請單位應提供該管道的:
(1)産權説明材料。(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2)申請單位與産權單位不一致的,還需提交:産權單位委託授權材料。(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産權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五、備案事項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受理地點: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
2.市城市管理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備案的決定。
3.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備案事項決定書》及其他有關文書。
六、備案事項辦理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7個工作日
石油天然氣管道停止運作、封存、報廢備案事項
一、備案事項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二、備案事項受理單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委)
三、備案事項受理要求
1.管道企業應在管道停止運作、封存、報廢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提出備案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停止運作、封存、報廢管道的分佈位置、長度、埋深以及已經採取的防護措施。
2.停止運作、封存的管道,安全防護措施應按照在運管道的管理要求制定,包括管道日常巡護、檢測、檢修,問題發現報告機制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3.報廢的管道,原則上應由管道企業將報廢管道及附屬設施拆除。確有原因不能拆除的,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清除管道內殘油、置換可燃氣體、向管道灌注水泥砂漿或水等物質,最後進行密封處理。
四、申請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氣管道停止運作、封存、報廢備案事項申請表。(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授權進行聯網核查的,可免予提交)(申請人自備,政府部門核發,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複印件1份)
3.管道線路走向平面圖。(管道線路走向平面圖應展現停止運作、封存或報廢區段的管道。跨行政區域的,應分別標明各行政區段的起止點及管道長度。)(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電子版圖紙刻錄光碟,審後留存)(原件1份,光碟1份)
4.管道安全防護措施。(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電子版文檔刻錄光碟,審後留存)(原件1份,光碟1份)
5.申請報廢管道的,需提交管道産權單位出具的同意管道報廢的文件。(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産權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五、備案事項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受理地點: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
2.市城市管理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備案的決定。
3.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備案事項決定書》及其他有關文書。
六、備案事項辦理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7個工作日
石油天然氣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事項
一、備案事項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二、備案事項受理單位
各相關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以下簡稱“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三、備案事項受理要求
1.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制定、修訂完成後的20個工作日內,管道企業應向管道途經的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備案。跨行政區域的,要分別向各行政區的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2.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需由管道企業正式印發。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應急機構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備設施、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協調機構機制等。
四、申請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氣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事項申請表。(申請人自備,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2.管道企業印發的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通知文件及預案文本。(申請人自備,紙質,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騎縫章,審後留存)(原件1份)
五、備案事項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向管道途經地的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地點等資訊由各區另行公佈)。
2.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備案的決定。
3.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備案事項決定書》及其他有關文書。
六、備案事項辦理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