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6-10
  5. [成文日期] 2019-04-28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9〕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6-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19期(總第607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事項程式規定及文書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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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9〕44號

各相關區城市管理委,各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工作,制定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式規定及有關文書。現予印發,請各區城市管理委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區開展行政許可工作的方案,並向社會公示。

  本項行政許可事項於2019年6月10日起正式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許可程式規定

     2.行政許可文書樣式(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28日


附件1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程式規定

  一、行政許可範圍

  1.在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範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的採石、爆破作業。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3.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下同)周邊一百米地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4.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同上)周邊五百米地域範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鑽探、採礦。

  二、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

  三、行政許可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區的城市管理委職權範圍。

  2.申請單位應為工程的建設單位,且該建設項目已取得政府相關部門的批准。

  3.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4.已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5.施工作業人員具備管道保護知識。

  6.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四、行政許可程式

  (一)申請事項屬於行政許可範圍第1項所規定情形的:

  1.申請單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請。

  2.區城市管理委對申請單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3.區城市管理委組織管道企業確認申請單位的施工作業方案、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符合管道保護要求。

  4.符合管道保護要求的,區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業的決定;不符合管道保護要求的,區城市管理委作出不予批准作業的決定。

  (二)申請事項屬於行政許可範圍第2至4項所規定情形的:

  1.申請單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請。

  2.區城市管理委對申請單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3.區城市管理委組織申請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

  4.申請單位與管道企業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的,區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業的決定。

  5.申請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不成的,區城市管理委組織進行安全評審。施工作業方案符合管道保護要求,通過安全評審的,區城市管理委作出批准作業的決定;施工作業方案未能通過安全評審,區城市管理委作出不予批准作業的決定。

  注:1.申請單位與管道企業可提前協商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以便縮短審批時限。

    2.申請單位在收到區城市管理委作出的不予批准作業的決定後,可與管道企業重新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後,再次進行申請。

  五、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1份,審後留存,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建設項目取得的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文件(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符合管道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原件1份,審後留存,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事故應急預案(原件1份,審後留存,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行政許可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如需進行安全評審,則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七、行政許可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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