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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5-28
  5. [成文日期] 2020-05-2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0〕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6-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8期(總第674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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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0〕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公共建築節能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修訂了《北京市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北京市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建築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據《北京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5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築能耗限額和級差價格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京政辦函〔2013〕4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實施對象的確定、電耗限額管理基礎資訊的採集與更新、限額的確定與考核、考核不合格建築的能源審計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的實施對象(以下簡稱實施對象)為:

  (一)獨立電耗計量及結算的單體建築,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築面積佔單體建築總面積50%以上(含)的公共建築。

  (二)共用電耗計量及結算裝置的群體民用建築中,至少有一棟單體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築面積佔群體建築總面積50%以上(含)的,實施對象為整個群體建築。

  (三)保密單位除外。

  第四條 本市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對象為與電力公司結算電費的自然人或法人主體(以下簡稱電費結算單位,即公共建築所有權人、運作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鼓勵單體建築安裝電耗結算裝置,逐步實現對單體建築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公共建築能耗限額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的確定及監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學技術研究所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委託負責具體實施。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將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電費結算單位優先列入有序用電範圍,《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發改運作〔2011〕832號)中明確的優先保障用戶除外。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本市公共機構電耗限額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中央在京公共機構開展電耗限額工作。

  市教委、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共建築電耗限額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工作,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工作,並指導、監督電費結算單位開展能源審計和公共建築節能改造等工作。

  第七條 電費結算單位應定期登錄北京市公共建築能耗限額管理資訊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網上辦事大廳”進入),進行公共建築基礎資訊的填報和電耗限額的確認,並做好節能降耗工作。

  第八條 每年12月31日前,市電力公司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簽訂保密協議,市電力公司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供的用戶明細,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對應用戶上一年度的電量數據。

  第九條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技術支撐單位。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於每年3月底前將列入本市電耗限額管理的建築物及電費結算單位的名單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公共建築基礎資訊發生變更的,由電費結算單位在變更當年登錄管理平臺提出變更申請,經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審核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管理平台中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公共建築電耗限額依據本建築歷史用電量和本市同類型建築單位面積電耗平均水準確定(見附件1);公共建築能耗限額依據建築面積和本市同類型建築能耗指標確定(見附件2)。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於每年3月底前通過管理平臺發佈電耗限額,公佈電費結算單位的實際電耗數據、本年度電耗限額、上一年度全市同類公共建築單位面積電耗平均水準及能耗指標。

  第十四條 電費結算單位應在限額發佈後1個月內登錄管理平臺進行限額確認。對逾期未確認的,系統自動確認限額。

  第十五條 因建築面積、使用功能、用能結構等發生較大變化需對年度限額值進行調整的,電費結算單位需在限額值發佈後1個月內通過管理平臺遞交調整申請。經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初審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複審,在提交調整申請1個月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予以調整。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上一年度實施對象的限額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對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優秀和考核不合格建築,並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向社會公佈。

  考核優秀建築為本年度用電量不超限額且單位面積電耗在同類型建築中處於前5%的建築。

  考核不合格建築為本年度用電量超出電耗限額20%,同時超過能耗限額20%的建築。

  電費結算單位如有異議,可於考核名單公佈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管理平臺提出復核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1個月內予以復核。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對考核優秀建築進行通報表揚,對考核不合格建築的電費結算單位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電費結算單位,當年不得參加市、區級文明機關、文明單位、能效領跑者評選;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築,不得參評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十八條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建築執行電耗限額的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限額管理的公共建築電費結算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考核不合格建築,由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所有權人實施能源審計,《能源審計報告》須經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初審後,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屬於重點用能單位的所有權人,應同步將《能源審計報告》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開展能源審計,可自主選擇第三方能源審計單位,並依據現行《公共建築能源審計技術通則》(DB11/T1007)中的“簡單審計”或以上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未按照要求進行能源審計、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審計結果或者報送虛假能源審計報告的,依據《北京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城市管理委將其優先列入有序用電範圍,《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發改運作〔2011〕832號)中明確的優先保障用戶除外。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北京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4〕1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電耗限額確定方法(略)

     2.能耗限額確定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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