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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2-01
  5. [成文日期] 2017-11-05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7〕3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41期(總第533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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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7〕30號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五環路(不含)以內區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通州區部分行政區域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其中,通州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通州區行政區域西邊界,東至任李路、京榆舊路、白師路、右堤路、堡東路、潞城中路、武興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組成的邊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區域。

  二、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DB11/184—2013)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等四類機械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應急搶險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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