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7〕30號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五環路(不含)以內區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通州區部分行政區域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其中,通州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通州區行政區域西邊界,東至任李路、京榆舊路、白師路、右堤路、堡東路、潞城中路、武興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組成的邊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區域。
二、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DB11/184—2013)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等四類機械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應急搶險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