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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的解讀二

日期:2017-12-11 16:55    來源: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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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解讀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界定

  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銑刨機、壓路機、攤鋪機、叉車等多種。《市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規定的高排放非道路機械是指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排放限制及測量方法》(DB11/184-2013)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等四類機械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其中Ⅲ類限值為0.6m-1。

  二、高排放非道路機械禁止使用範圍解讀

  《市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規定的高排放非道路機械禁止使用範圍主要涉及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通州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8個區,具體分為3類:

  1.東城區、西城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3個區內的全部行政區域;

  2.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等4個區內的五環路(不含)以內的行政區域;

  3.通州區部分行政區域。具體為:西起通州區行政區域西邊界,東至任李路、京榆舊路、白師路、右堤路、堡東路、潞城中路、武興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組成的邊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區域。

  三、違反《通告》的處罰措施解讀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119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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