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仲介機構一般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保險行業主管部門完成代理境外保險公司、保賠協會從事檢驗、理賠和追償等業務備案的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機構,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保險公司資本金結匯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金融機構辦理代收代付保險項下賠款資金結匯業務。
1996年,我國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明確"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依法支援、保障真實合規的經常項目國際支付與轉移。境內個人到境外購買保險需符合國內保險和外匯管理法規。目前,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屬於我國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未來隨著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逐步推進,個人可以用匯的資本項目也將不斷增加。
從2019年7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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