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通知》共五條,對本市建設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計算公式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和明確,並明確了經辦工作要求和文件實施範圍等。
“月平均工作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制度工作時間中的月工作日執行,目前按20.67天執行。
1.建設項目開工之日在《補充通知》發佈之日後的,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計算標準按《補充通知》執行。
2.建設項目工期延長需補繳相應工傷保險費,且延期施工起始時間在《補充通知》發佈之日後的,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計算標準按《補充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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