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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總工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3-0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工發〔202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3-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7期(總第893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業工傷保險相關工作的補充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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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工發〔2025〕2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交通局、水務局、應急管理局、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各區(地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折算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現就執行《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5〕218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提取和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的計算公式中“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調整為“月平均工作日”;“月平均工作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制度工作時間中的月工作日執行。

  二、社保經辦機構應簡化手續,持續優化按項目參保服務流程;在核定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應加強資訊比對和數據共用,按規定準確核準工傷職工享受待遇資格,確保基金安全。

  三、建設項目開工之日在本通知發佈之日後的,或者建設項目工期延長需補繳相應工傷保險費,且延期施工起始時間在本通知發佈之日後的,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計算標準按本通知執行。

  四、《關於做好本市公路水運水利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8〕229號)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總工會    

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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