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解讀 > 政策問答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
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徵收補償決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及申請材料?

  報請條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規定,明確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申請材料:為確保徵收補償決定依法合規,減少後期法律風險,結合實踐中司法審查要點,明確報請徵收補償決定所需具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七項:

  (1)作出補償決定的請示;

  (2)被徵收房屋的權屬、公房租賃關係的調查資料,涉及未經登記建築的,需提交認定處理意見;

  (3)被徵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憑證,以及分戶評估報告相關復核、鑒定情況;

  (4)對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5)産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關於徵收補償決定作出的時限要求?

  原則規定各區政府應于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關於徵收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

  送達方式:在現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基礎上,增加電子送達方式。

  送達時間:自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除徵收補償決定外,分戶評估報告、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決定、催告書等其他房屋徵收補償文書的送達程式參照執行。

徵收補償決定送達後,針對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義務情況的處理?

  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申請強制執行。區人民政府原則上一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階段實施強制執行。區政府原則上自法院作出准予執行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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