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
(一)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餐飲第三方交易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
(二)通過網路平臺開展商品或餐飲自行銷售業務的企業。
(三)提供直播電商或代運營等服務的電商服務企業。
(一)對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按“每培育1家成交額不低於2000萬元且增速不低於50%的企業,支援不超過5萬元”標準,給予單個平臺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二)對通過自建平臺或入駐第三方平臺拓展網路自行銷售渠道的企業,按“每在一個新拓展平臺實現的成交額不低於500萬元,支援不超過5萬元”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三)對全年直播電商或即時零售成交額不低於2000萬元且同比增長不低於30%(上年同期不為零)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
(四)對帶動10家(含)以上企業累計成交額不低於2000萬元的電商服務企業,按不超過該累計成交額的1%給予獎勵。此方向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申報企業應按隸屬關係在時限內將紙質及電子版申報材料一併提交至屬地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逾期不予受理。
2024年年內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的企業,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4年年度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的企業,2025年3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市商務局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問答來源:北京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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