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電商〔2024〕8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平臺企業積極發揮賦能帶動作用,支援企業進一步拓展網路自行銷售渠道,引導電商服務企業加大對本市企業扶持力度,對2024年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給予支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範圍
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
(一)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餐飲第三方交易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
(二)通過網路平臺開展商品或餐飲自行銷售業務的企業。
(三)提供直播電商或代運營等服務的電商服務企業。
二、支援條件和標準
(一)對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按“每培育1家成交額[注1]不低於2000萬元且增速不低於50%的企業[注2],支援不超過5萬元”標準,給予單個平臺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二)對通過自建平臺或入駐第三方平臺拓展網路自行銷售渠道的企業,按“每在一個新拓展平臺實現的成交額不低於500萬元,支援不超過5萬元”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三)對全年直播電商或即時零售成交額不低於2000萬元且同比增長不低於30%(上年同期不為零)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
(四)對帶動10家(含)以上企業[注3]累計成交額不低於2000萬元的電商服務企業,按不超過該累計成交額的1%給予獎勵。此方向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紙質版材料及電子版掃描件須一併提交,提交後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法人單位基本情況統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2024年財務報表、網路銷售或成交額等相關支撐材料。
四、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
申報企業應按隸屬關係在時限內將紙質及電子版申報材料一併提交至屬地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逾期不予受理。具體要求如下:
1.2024年年內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的企業,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2.2024年年度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的企業,2025年3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二)項目審核及公示
屬地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對申報材料初審後,匯總報送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委託第三方公司進行核定,對符合條件且公示後無異議的企業給予支援。
五、工作要求
(一)申報單位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市商務局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三)對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申報單位,不予支援,在本政策實施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並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支援資金須退回。
(四)通過網路平臺開展商品或餐飲自行銷售業務的企業,應在本政策與市商務局2024年度電子商務示範創新項目政策間“擇一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五)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六)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對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生效。
註釋:
[注1]本《通知》中的“成交額”均指與商品性消費有關的實物商品或餐飲網上自行銷售金額。
[注2]企業應滿足本《通知》“支援範圍(二)”。
[注3]企業應滿足本《通知》“支援範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