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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宏觀經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13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5期(總第767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國際化發展水準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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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22〕9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國際化發展水準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2022年第6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6月13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國際化發展水準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十四五”時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中示區組發〔2021〕1號),進一步規範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進中關村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先行先試改革,構建開放協同的創新生態環境,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國際化發展,有力支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創新高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支援對象為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創新主體。符合支援條件的註冊在北京市其他區域的創新主體參照執行。

  第二章 支援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融入全球創新網路

  第五條 支援技術(服務)“走出去”。

  (一)支援內容

  支援成長型中小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深化拓展與世界先進創新區域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利用國(境)外應用場景促進本市技術迭代,支援北京市技術(服務)創新成果“走出去”。

  成長型中小企業是指在較長的時期內(如5年以上),具有持續挖掘未利用資源能力,不同程度地呈現整體擴張態勢,未來發展預期良好的企業。

  科技領軍企業是指具有明確的科技創新願景使命和科技創新戰略,科技創新投入水準高,在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和顛覆性技術方面取得明顯優勢,能夠引領和帶動産業鏈上下游企業,在産業標準、發明專利、自主品牌等方面居於同行業國際領先地位的創新型企業。

  (二)支援條件

  1.技術(服務)擁有自主知識産權。

  2.技術(服務)具有一定先進性和適用性,或獲北京市新技術新産品(服務)認定,或在科技部門設立的登記機構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對於成長型中小企業,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檔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技術研發、國際技術認證、人員交流、購買第三方服務等。

  1.上一年度技術(服務)“走出去”效果顯著,對經濟及産業具有明顯帶動作用,且保持良好發展趨勢的企業,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上一年度技術(服務)“走出去”效果較為顯著,對經濟及産業具有一定帶動作用,且保持良好發展趨勢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3.對上一年度首次開展國(境)外應用且取得顯著成效的技術(服務),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對於科技領軍企業,通過一企一策的方式,給予政策服務支援。

  第六條 支援在國(境)外設立科技園區。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落實《北京市推進“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在國(境)外設立實體化科技園區,通過提供配套設施及服務,促進科技企業集聚,搭建與國內的創新合作渠道。

  (二)支援條件

  1.在國(境)外建有實體園區,國(境)外園區運營主體註冊成立1年(含)以上。

  2.園區運營狀況良好,聚集國(境)外高端創新資源效果顯著。

  3.對北京市建設國際合作渠道、集聚國際創新資源起到積極作用。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檔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科技園區的運營管理。

  1.對場地面積3萬平方米(含)以上,入駐科技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達到70%(含)以上,北京市入駐企業或與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業不少於10家的園區,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場地面積1萬(含)至3萬平方米,入駐科技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達到50%(含)以上,北京市入駐企業或與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業不少於5家的園區,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七條 支援在國(境)外設立孵化平臺。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在國(境)外設立孵化平臺,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共用設施和專業化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初創企業成長。

  (二)支援條件

  1.在國(境)外建有實體孵化平臺,平臺運營主體註冊成立1年(含)以上。

  2.平臺運營狀況良好,聚集國(境)外創新資源效果顯著。

  3.對北京市集聚國際創新資源、營造國際創新生態起到積極作用。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檔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孵化平臺的運營管理。

  1.對場地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上、在孵企業不少於50家(其中與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業不少於25家)的孵化平臺,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場地面積1000(含)至3000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於20家(其中與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業不少於10家)的孵化平臺,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八條 支援在國(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在國(境)外設立研發中心,通過國(境)外研發佈局,把握世界前沿技術,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二)支援條件

  1.國(境)外研發中心註冊成立1年(含)以上。

  2.研發成果具有前瞻性及引導性,對國內産業發展起到引領作用。

  3.對企業創新能力提升起到顯著作用。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檔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研發中心的運營管理及研發投入。

  1.對3年內獲得3個(含)以上國際發明專利、對國內技術産品提升産生重大作用的研發中心,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3年內獲得1至3個國際發明專利、對國內技術産品提升産生積極作用的研發中心,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3.對已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對國內技術産品提升産生一定作用的研發中心,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二節集聚國際創新資源

  第九條 實施外資研發中心研發激勵計劃。

  (一)支援內容

  外資研發中心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機構,包括研發創新中心、開放創新平臺兩類。研發創新中心是指擁有獨立的研發團隊,承擔區域或全球研發項目的關鍵步驟和絕大部分過程的研發中心;開放創新平臺是指通過提供設施設備、研發場所和專業指導,推動與中小企業、創新團隊開展項目合作,實現協同創新的研發中心。支援主要業務在國(境)外的投資者在中關村示範區設立外資研發中心或擴大研發投入(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參照執行)。

  (二)支援條件

  1.研發創新中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研發計劃和具體的研發項目,有固定的科研場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科研條件,以及正在開展的研發活動;

  (2)經母公司授權承擔全球研發項目或在京、在華、在亞洲等區域的研發項目。

  2.開放創新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預期成果;

  (2)有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的研發場所;

  (3)簽約入駐的研發創新項目不低於10個;

  (4)有協同創新必需的設施設備和國際專家指導,具備國際化的技術、人才等資源。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在明確績效目標的前提下,對新設立或擴大研發投入的外資研發中心績效進行綜合評估,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類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技術研發、人員交流、購買第三方服務等。

  1.對研發創新中心按照上一年度研發投入2%的比例,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開放創新平臺按照上一年度平臺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條 吸引國際機構在京落地。

  (一)支援內容

  支援國際科技組織、國際科研機構、跨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國際期刊等首次在京設立分支機構,運用國際規則吸引國際同行搭建國際交流平臺。

  (二)支援條件

  1.在京擁有實體,運營1年(含)以上。

  2.具有較強的國際影響力和創新資源組織調度能力。

  3.能夠較好融入本市創新生態體系。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檔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機構的運營管理。

  1.對於行業高度認可的頂級國際科技組織、國際科研機構、跨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國際期刊,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於其他知名國際科技組織、國際科研機構、跨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國際期刊,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一條 提供跨國(境)技術轉移服務。

  (一)支援內容

  支援中介機構在不涉及國家安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開展跨國(境)技術轉移服務,拓展國際技術轉移渠道,通過提供技術與市場評估、技術資訊服務、技術轉移等相關服務,推動技術成果、人才團隊、國際組織落地和技術産品“走出去”,促進中關村示範區成為承接跨國(境)技術轉移的重要目的地和對外輻射源。

  (二)支援條件

  1.具有國際化會員網路。

  2.涉及專業技術領域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

  3.推動項目落地或“走出去”成效顯著,對北京市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4.技術引進項目已在京註冊落地,年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或具有技術先進性及較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

  5.“走出去”項目在國(境)外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檔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機構的運營管理。

  1.對上一年度促成5個(含)以上技術轉移項目的機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上一年度促成3(含)至5個技術轉移項目的機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3.對上一年度促成1至3個技術轉移項目的機構,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三節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二條 支援科研開放共用。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與國際科技組織構建科技交流合作新模式,擴大創新資源共用、加強軟硬體設施共建、開展創新治理研究。

  (二)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分類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平臺運營管理、人員交流、購買第三方服務等。

  1.對促進科研論文和科學數據匯聚共用的平臺建設主體,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面向社會開放自身擁有的科研論文和科學數據的資源開放主體,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三條 支援學術會議及活動。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組織重點學術會議及品牌性交流活動,開展國際交流研討。

  (二)支援條件

  1.中關村論壇系列活動

  已被納入中關村論壇主會期活動和常態化系列活動整體安排,對提升中關村論壇國際化影響力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2.重點國際學術會議

  會議成果對凝聚國際共識、共同發起培育大科學計劃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3.重點交流活動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組織中關村示範區企業集體參加國(境)外知名展覽展會、開展重點對接活動。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事前補助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類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會議組織、人員交流等。

  1.中關村論壇系列活動,採取後補助方式,按照活動實際總經費的3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重點國際學術會議,採取事前補助方式,按照會議實際總經費的3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3.重點交流活動,採取後補助方式,按照任務實際總經費的3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四條 支援打造國際學術期刊。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術期刊。

  (二)支援條件

  1.3年內首次被納入SCI Q1或Q2區(科睿唯安JCR分區)。

  2.獲得行業內廣泛認可。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分檔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機構的運營管理。

  1.對學術期刊3年內首次被納入SCI Q1區的創新主體,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學術期刊3年內首次被納入SCI Q2區的創新主體,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五條 支援開展國際人才交流合作。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人才交流合作,對重點産業領域科技企業開展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項目給予資金支援。

  (二)支援條件

  1.申請主體應為産業頭部企業或高成長性企業,派出培訓或交流的人員應為企業核心管理或技術人才。

  2.培訓或交流主題應符合本市重點産業發展方向,立足解決本單位技術研發中關鍵環節的“瓶頸”問題,且針對性、實效性強。

  3.與境外大學、研究機構或科技企業等有明確的合作協議,有明確的日程,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10天,交流時間一般不少於6天(含離抵境時間)。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對重點産業創新主體的科技人才開展境外培訓和國際交流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六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申報流程以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發佈的通知為準,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線上填寫項目申報書

  申報單位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相關要求,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填寫並提交項目申報書。

  (二)評審立項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項目受理情況開展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支援方案。

  (三)結果公示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援項目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簽訂協議或任務書

  對於事前補助的項目,公示期結束後,如公示結果無異議,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協議或任務書,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和績效目標等。

  (五)資金撥付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撥付支援資金,並依據協議、任務書加強對項目的管理。

  (六)項目驗收

  對於事前補助項目,應在項目實施期滿後3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項目變更、延期、終止等事項依據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加強項目審核,除“學術會議及活動”支援方向外,同一內容的項目只能申報一類支援方向,不予重復支援,且同一單位3年內不予重復支援。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援,本辦法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八條 申報項目(任務)評審前,申報主體在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系統、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信用中國”等平臺,處於科研失信行為懲戒期內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聯合懲戒的,取消申報資格。在撥付支援資金前,如承擔單位已經吊銷、登出,或註冊地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因失信被懲戒的,不再予以支援。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或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結果將作為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實行誠信承諾制。申報單位須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符合誠信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等。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金支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在信用系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並視情況將有關資訊上傳“信用中國”及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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