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4〕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際化發展,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國際化發展水準支援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8月27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國際化發展水準支援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範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構建開放協同的創新生態環境,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國際化發展,有力支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創新高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來源市級財政資金,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支援對象為登記、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開展、服務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創新主體。登記、註冊在北京市其他區域,開展、服務科技創新活動,促進中關村示範區發展的創新主體參照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和監督使用。
第二章 支援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打造創新網路關鍵樞紐
第六條 支援創新主體高品質出海。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深化拓展與世界先進創新區域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技術聯合攻關與創新應用等國際合作,通過技術成果首次海外應用、設立海外研發中心等方式,利用國(境)外應用場景促進技術迭代,推動本市創新成果“走出去”。
(二)支援條件
1.技術成果首次海外應用:
(1)申報單位申報的有關技術獲得國內發明專利,上一年度首次拓展海外市場。
(2)有關技術應具有一定先進性和適用性,或獲得北京市新技術新産品(服務)認定,或在科技部門設立的登記機構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3)有關技術符合本市重點産業領域發展定位,對本市經濟及産業發展具有顯著帶動作用。
(4)申報單位通過有關技術獲得國際發明專利或所在國家(地區)發明專利,參與有關技術所在領域國際標準制定,獲得國際組織、當地政府、當地科研機構等各類國際官方機構資助、獎勵、認定,視情況予以優先考慮。
2.設立海外研發中心:
(1)近3年通過自建、並購、合資等方式設立海外研發中心,對提升在京總部的創新能力、技術水準、産品(服務)品質等能夠起到顯著作用。
(2)註冊成立滿1年的海外研發中心,需獲得1個(含)以上國際發明專利或所在國家(地區)發明專利。
(3)註冊成立不足1年的,需申請1項(含)以上國際發明專利或所在國家(地區)發明專利並處於實質審查階段。
(4)研發成果具有支撐性或前瞻性,對本市重點産業發展起到基礎性支撐或引領未來發展的作用。
(5)具備滿足研發工作需要的實驗場所、儀器設備等科研條件配置,應有高水準科研帶頭人,擁有一支研發能力強、人員組成穩定的國際研發團隊。
(6)申報單位參與有關技術所在領域國際標準制定,獲得國際組織、當地政府、當地科研機構等各類國際官方機構資助、獎勵、認定,視情況予以優先考慮。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予以分檔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技術研發、國際技術認證、人員交流、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等。
1.對於技術成果首次海外應用,根據有關技術取得及獲得受理的國際發明專利或所在國家(地區)發明專利情況、海外應用情況,申報單位對本市經濟及産業發展帶動作用,分檔予以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於設立海外研發中心,根據技術研發和産業化應用成果,研發團隊研發能力及國際化水準,對在京總部發展及本市經濟及産業發展帶動作用,分檔予以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七條 支援開展國際技術轉移轉化。
(一)支援內容
支援本市創新主體通過在海外設立科技園區、孵化器、創新中心等平臺載體,或直接開展跨國(境)技術轉移服務,推動優質技術項目出海或轉化落地,促進中關村示範區成為承接國際技術轉移的重要目的地和對外輻射源。項目出海是指推動本市項目在海外與當地創新主體達成技術轉移合作並在當地實現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轉化落地是指推動海外項目在京創設企業並實繳出資運作。
(二)支援條件
1.定期組織國際技術轉移對接或跨境孵化加速服務,近3年促成10個(含)以上國際技術轉移或跨境孵化項目,其中,上一年度促成3個(含)以上。
2.近3年推動轉化落地項目累計獲得1億元(含)以上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投入,或有2個以上在京轉化落地項目已獲得1000萬元(含)以上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投入。
3.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在中關村論壇等重大科技會議活動平臺進行集中發佈、參展參賽以及項目簽約落地等,視情況予以優先考慮。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予以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持續拓展國際技術轉移渠道及跨境孵化工作。
根據項目落成企業發展情況以及技術成果轉化情況,分檔予以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八條 實施外資研發中心研發激勵計劃。
(一)支援內容
北京市外資研發中心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機構,包括研發創新中心、開放創新平臺兩類。研發創新中心是指擁有獨立的研發團隊,承擔區域或全球研發項目的關鍵步驟和絕大部分過程的研發中心;開放創新平臺是指通過提供設施設備、研發場所和專業指導,推動與中小企業、創新團隊開展項目合作,實現協同創新的研發中心。
支援北京市外資研發中心擴大研發投入,深度融入本市創新環境,持續開展研發活動或推動項目合作。
(二)支援條件
1.研發創新中心:
(1)有明確的研發領域、研發計劃和具體的研發項目,有固定的科研場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科研條件,以及正在開展的研發活動。
(2)經依法有效授權承擔全球研發項目或在京、在華、在亞洲等區域的研發項目。
(3)上一年度研發投入顯著增長,不低於當年度本市大中型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同比增速。
2.開放創新平臺:
(1)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預期成果。
(2)有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的研發場所。
(3)簽約入駐的研發項目不低於10個。
(4)有協同創新必需的設施設備和國際專家指導,具備國際化的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的方式予以分類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技術研發、人員交流等。
1.按照研發創新中心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同比增長量5%的比例,以“達標即享”的方式,予以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援。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研發投入同比增長量:一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方式,需企業提供近兩年向稅務部門報送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關數據;二是研發費用審計報告方式,需企業提供由專業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能夠明確反映出近兩年研發費用的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年度審計報告,或企業提供自行測算的近兩年研發費用並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聘請的專業機構進行核實。
2.按照開放創新平臺上一年度投資額5%的比例,予以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九條 吸引國際機構在京落地。
(一)支援內容
支援國際科研機構、國際初創公司、國際行業隱形冠軍等國際機構首次在京設立分支機構,進一步促進國際創新資源在京集聚(港澳臺地區機構參照執行)。
(二)支援條件
1.申報單位在京完成登記註冊,有固定辦公場所。
2.申報單位需符合本市重點産業領域發展定位,在北京開展相關科技業務活動。
3.經依法有效授權,以機構總部或母(總)公司名義開展工作。
4.具有較強的國際影響力和創新資源組織調度能力,能夠較好融入本市創新生態系統。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事前補助方式予以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機構的運營管理。
根據落地國際機構的科研學術成果産出、成果落地轉化應用、人才引進與培養、國際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會議活動等方面的工作成果,以及未來兩年內工作計劃與發展目標綜合評估,予以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二節 營造開放包容創新生態
第十條 支援提升國際化能力和渠道建設。
(一)支援內容
支援大學科技園、中關村特色産業園、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平臺載體充分連結國際創新資源,開展高水準國際交流合作,拓展國際科技合作渠道,促進交流互鑒和項目落地。
(二)支援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平臺載體的運營管理單位或主要依託單位。
2.具有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管理制度、人才團隊和資金來源,設有國際合作專職人員或管理機構,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目標及工作方案,並取得顯著成效。
3.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近3年與不少於10家國(境)外政府機構、科技園區、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産業集群、國際組織等締結正式合作關係,創新資源連結、國際協同創新示範性強。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予以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科技園區的運營管理。
根據近3年國際合作渠道拓展情況,務實開展國際合作工作成效等,分檔予以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一條 支援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活動。
(一)支援內容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深度參與中關村論壇、舉辦重點國際學術會議活動;支援各類創新主體組織本市企業參加國際重點對接活動,切實推進國際科技交流。
(二)支援條件
1.中關村論壇有關活動:已被納入中關村論壇海外平行論壇或年度常態化系列活動整體安排,對提升中關村論壇國際影響力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2.重點國際會議活動:會議活動能夠連結國際頂級期刊資源,推動期刊與本市科研機構、高校院所與創新主體等深化合作,促進國際知名科學家與本市青年學者深入交流。
3.組織企業參展:組織本市科技企業參加各類國(境)外知名展覽展會、國際性或區域性技術貿易大會等國際重點對接活動,推動服務參展企業在研發合作、技術出口、項目落地、吸引投資等方面産出務實成果。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事前補助或後補助的方式予以分類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會議組織、人員交流等。
1.對於中關村論壇有關活動,以後補助方式,按照不超過活動認定經費的50%,分類予以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於重點國際會議活動,以事前補助的方式,按照會議活動國際化程度與連結國際資源能力、國際嘉賓比例與國際影響力、會議規模及青年學者比例等情況,予以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援。
3.對於組織企業參展,以後補助方式,按照展覽活動國際知名度、動員企業數量及規模、參展成果等工作成效,予以不超過300萬元資金支援。
第十二條 支援高水準國際科技期刊建設。
(一)支援內容
支援本市各類創新主體發揮本市教育、科技、人才資源優勢,提升本市國際科技期刊的學術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
(二)支援條件
1.新刊創辦:支援在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會協會等單位,圍繞新興交叉和戰略前沿領域,國內期刊空白學科領域,國際大科學計劃等創辦新刊,加大期刊佈局,擴大本市國際科技期刊規模。
2.強刊提升:支援具有基礎和良好發展前景的重點期刊快速成長。提升期刊發文量、國際投稿量、影響因子、學科排名、總引頻次、國際重要數據庫收錄情況等指標,逐步建立期刊品牌,以品牌建設帶動期刊發展。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採取事前補助方式予以分類支援,支援經費主要用於搭建投審稿系統,組建編委會、編輯部,國際出版發行,版面設計與宣傳等。
1.對於新刊創辦,根據期刊總體發展情況,採取事前補助方式予以支援,實施期為3年,逐年考核。按照不超過期刊創辦總費用70%的比例,予以不超過8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對於強刊提升,根據期刊基礎、發展規劃、目標成效,採取事前補助方式分3年予以退坡支援,逐年考核。第一年支援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不超過當年期刊建設總預算的50%;第二年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且不超過當年期刊建設總預算的30%;第三年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當年期刊建設總預算的20%。
第三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申報採取公開徵集與“達標即享”等方式。
第十四條 項目組織根據實際情況,開展以下環節:
(一)發佈通知
項目申報通知應明確項目申報條件、流程、期限等相關要求,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等渠道公開發佈。
(二)組織申報
申報單位根據申報通知相關要求,原則上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或申報通知明確的其他形式填寫並提交客觀真實的申請材料。
項目申報實行誠信承諾制。申報單位和申報人須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誠信相關要求。
(三)形式審查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受理所提交的項目並根據申報通知要求開展形式審查。
項目申報期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有在懲戒期的科研誠信失信記錄或其他社會領域嚴重失信記錄的,取消本次申報資格。
(四)評審與立項
“達標即享”類項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組織開展形式審查符合條件後,經行政決策後立項。
公開徵集項目,根據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組織開展項目評審或研究論證結果,進一步組織凝練後提請行政決策立項。
項目評審或研究論證專家應按有關規定在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選取,專家組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於5人。
(五)項目公示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援項目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支援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異議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異議範圍和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六)簽訂合同或任務書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凡有必要約定項目承擔單位履約事項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則上均應簽訂項目合同,合同應明確財政資金用途、企業自有資金投入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解除與變更、異議處理等;對於事前補助項目,原則上應簽訂任務書,進一步細化項目建設內容、時間進度安排、階段性目標和成果、績效考核指標等必要事項。
(七)實施管理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合同和任務書約定高品質組織實施項目,對於拒不履行合同書或任務書約定義務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有權單方面終止項目。
(八)項目驗收
事前補助項目承擔單位主動配合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由專業機構協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在實施期滿後90個自然日內完成;有結餘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據審計報告及時繳納財政結餘資金,方可開展驗收工作;項目未通過驗收或未按期驗收的按科研誠信有關規定處理。
後補助項目不再組織驗收工作。
(九)檔案管理
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等工作。
第十五條 為防止同一項目重復支援或多頭支援,除“第十一條 支援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活動”“第十二條 支援高水準國際科技期刊建設”支援方向外,同一內容的項目只能申報一類支援方向,不予重復支援,且同一單位3年內不予重復支援。除“達標即享”外,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援的,本辦法不再重復支援。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項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結果將作為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財政局做好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等。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金支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並將失信資訊匯交“信用中國(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國際化發展水準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22〕9號)廢止。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