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朝阳区政府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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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详见附件1)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2),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电子版《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北京朝阳门户网站http://www.bjchy.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E000/cyq_index.shtml)查阅。纸质版《指南》可在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详见附件3)和43个街乡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查阅场所详见附件4自行取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北京朝阳”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

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开放时间:9:00-11:3014:0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5090089

3.朝阳区档案馆。

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开放时间: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5094271

4.朝阳区图书馆。

地址:朝阳区金台里17(老馆)

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3号楼(新馆)

开放时间:9:0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7715410

5.朝阳区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1层;

开放时间:9:00-12:00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4685163

6.其他方式。

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15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朝阳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公开机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朝阳区各公开机构处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方式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通过电子邮箱xxgk@bjchy.gov.cn,或通过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区各其他公开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互联网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5)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不予公开

1.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131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2019515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纸、广播、电视;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七)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

  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出具登记回执。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同时申请两项以上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分别答复或者合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具体工作部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

  (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予以公开的,申请人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更正有特殊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本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受理机关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渠道场所、教育培训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201511日起施行。

 

 

 

 

 

 

 

 

 

 

 

 

 

 

 

 

附件3

 

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联系电话:65090089

传真号码:65090091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bjchy.gov.cn

办公时间:9:00-11:3014:00-16:30

 

 

朝阳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联系电话:65094271

传真号码:65099570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chaoyanglyk@sina.com

办公时间:9:00-11:3014:00-17:30

 

 

 

 

 

 

朝阳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办公地址: 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3号楼

联系电话:67797140

传真号码:87754760

通讯地址: 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3号楼

邮政编码: 100022

互联网联系方式:cylibdfwx@163.com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

 

 

朝阳区行政服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办公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1

联系电话:64685163

传真号码:84681229

通讯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1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chyxzfwzx@163.com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

 

 

 

 

附件4

 

发展改革委:

受理科室:法规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楼

1413

联系电话:65090608

传真号码:65090612

通讯地址: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楼

邮政编码:100124

互联网联系方式:fgw_yjsh@sina.com

 

 

教委:

受理科室:政策研究和法制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教育委员会行政事务综合处置中心

联系电话:85851008

传真号码:85851199

通讯地址:朝阳区石佛营西里2

邮政编码:100025

互联网联系方式:jwxxgk@163.com

 

 

 

 

住房城乡建设委:

受理科室:法制信访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

联系电话:85641730

传真号码:65065653

通讯地址: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chaoyangjianwei@163.com

 

 

 

城管委:

受理科室:法制办(信访办)

办公地址: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

联系电话:67329772

传真号码:67329772

通讯地址: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

邮政编码:100021

互联网联系方式:cygwfzb@163.com

 

 

 

 

交通委: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

联系电话:67329355

传真号码:67327299

通讯地址: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

邮政编码:100021

互联网联系方式:chyjiaotongwei@163.com

 

 

 

国资委: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联系电话:65099193

传真号码:65094508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朝阳区国

            资委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gzwxinxi@sina.com

 

 

 

 

卫健委: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甜水园东里甲1

联系电话:65859611

传真号码:65859802

通讯地址:朝阳区甜水园东里甲1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cywjw@bjchy.gov.cn

 

 

 

信访办:

受理科室:综合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联系电话:65094591

传真号码:65094533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xfbxf@bjchy.gov.cn

 

 

 

 

 

外办:

受理科室:综合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联系电话:65099237

传真号码:65094713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chaoyangwsb@163.com

 

 

 

金融办:

受理科室:综合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9

联系电话:65978750

传真号码:65978236

通讯地址: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9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chyjrb@126.com

 

 

 

人防办:

受理科室:综合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甜水园东街7号院

联系电话:65851257

传真号码:65851277

通讯地址:朝阳区甜水园东街7号院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mfj306@126.com

 

 

 

文化和旅游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6

联系电话:65014855

传真号码:65086844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6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cywhwyh@vip.sina.com

                cywlj@bjchy.gov.cn

 

 

 

 

农业农村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人民政府南楼437

联系电话:65094265

传真号码:65094276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cyngw@163.com

 

 

 

财政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路3

联系电话:65090308

传真号码:65090361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路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bjcyczj@126.com

 

 

 

 

 

民政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磨房南里甲19

联系电话:67315715

传真号码:67315535

通讯地址:朝阳区磨房南里甲19

邮政编码:100021

互联网联系方式:cyqmzj@126.com

 

 

 

科信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联系电话:65099901

传真号码:65099677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lvzhou@bjchy.gov.cn

 

 

 

 

 

人力社保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院

联系电话:65090115

传真号码:65094329

通讯地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院307

邮政编码:100025

互联网联系方式:chyrlsbj@bjchy.gov.cn

 

 

市场监管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7

联系电话:51069722

传真号码:51069707

通讯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25

互联网联系方式: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页

                    在线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http://gsj.beijing.gov.cn/InfoPub/notice

 

审计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和平街小黄庄三条甲8号东侧

联系电话:84272266

传真号码:84272349

通讯地址:朝阳区和平街小黄庄三条甲8号东侧

邮政编码:100029

互联网联系方式:cysj@bjchy.gov.cn

 

 

商务局:

受理科室:综合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   210

联系电话:84681109

传真号码:6509432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   210

邮政编码:100125

互联网联系方式:cyswjspk@126.com

 

 

水务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路1

联系电话:85970772

传真号码:85970788

通讯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路1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swjgy@bjchy.gov.cn

 

 

 

 

体育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姚家园路10

联系电话:85971365

传真号码:85964620

通讯地址:朝阳区姚家园路10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tyj20062008@163.com

 

 

 

 

园林绿化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道家园甲16

联系电话:65042115

传真号码:65042019

通讯地址:朝阳区道家园甲16

邮政编码:100025

互联网联系方式:lhjbgs_3004@163.com

 

 

 

应急局:

受理科室:综合协调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楼

联系电话:65090136

传真号码:65090043

通讯地址: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楼

邮政编码:100124

互联网联系方式:cyajjxxgk@126.com

 

 

 

 

 

统计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内

联系电话:65094184   65094423

传真号码:85612414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cytjjxxgk@163.com

 

 

 

司法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

联系电话:65000322

传真号码:65006360

通讯地址: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sfjbgs@bjchy.gov.cn

 

 

 

 

 

房管局(征收办)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三里屯南56

联系电话:64186176

传真号码:64186010

通讯地址:朝阳区三里屯南56

邮政编码:100027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64186088@126.com

 

 

 

生态环境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

联系电话:65947126

传真号码:65078619

通讯地址:朝阳区农展南路5

邮政编码:100125

互联网联系方式:hb-jb@bjchy.gov.cn

 

 

 

 

 

投促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利泽中二路108号望京科技园A4层南侧

联系电话:84681259

传真号码:65978501

通讯地址:朝阳区利泽中二路108号望京科技园A4层南侧

邮政编码:100102

互联网联系方式:cytcj001@126.com

 

 

地震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亮马桥路34

联系电话:64617795

传真号码:64617795

通讯地址:朝阳区亮马桥路34

邮政编码:100125

互联网联系方式:dzjbgs@bjchy.gov.cn

 

 

 

 

城管执法局:

受理科室:行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36

联系电话:87718506-141

传真号码:87710572

通讯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36

邮政编码:100022

互联网联系方式:daduibangongshi@126.com

 

 

 

 

商务中心区管委会:

受理科室:综合处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大桥路8SOHO尚都北塔A6

联系电话:58780021

传真号码:58699370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大桥路8SOHO尚都北塔A6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cbd@bjchy.gov.cn

 

 

朝阳园管委会: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电子城科技大厦15

联系电话:64311811

传真号码:64317300

通讯地址: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电子城科技大厦15

邮政编码:100016

互联网联系方式:64317300@163.com

 

 

奥林匹克公园管委会:

受理科室:综合处

办公地址:朝阳区北辰东路15

联系电话:84972647

传真号码:84972644

通讯地址:朝阳区北辰东路15

邮政编码:100101

互联网联系方式:gwhzhc@bjchy.gov.cn

 

 

 

 

金盏金融商务区管委会: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坝大街9

联系电话:84398989

传真号码:84390788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坝大街9

邮政编码:100018

互联网联系方式:jzyqgwh@bjchy.gov.cn 

 

 

 

 

 

公安朝阳分局:

受理科室:法制支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9

联系电话:65481553

传真号码:8595342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9

邮政编码:100024

互联网联系方式:cyqxfk@sina.com

 

 

 

市规划自然委朝阳分局:

受理科室:信访与信息公开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

                    规划朝阳分局一层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58670338

传真号码:58670345

通讯地址: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

邮政编码:100125

互联网联系方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官网—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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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

联系电话:87426551

传真号码:87426550

通讯地址: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

邮政编码:100029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beijing.chinatax.gov.

cn/bjsat/office/sqgk/_sqly.jsp

 

 

气象局: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东风南路6号院

联系电话:64376995

传真号码:64376995

通讯地址: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东风南路6号院

邮政编码:100016

互联网联系方式:cyqqxj@sina.com

 

 

医保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D5

联系电话:58221630

传真号码:58221634

通讯地址: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D5

邮政编码:100028

互联网联系方式:bjcyybj@sina.com

 

 

城管监督中心:

受理科室:综合科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联系电话:65094697

传真号码:65094696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jdzx@bjchy.gov.cn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受理科室:行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中楼217

联系电话:65094348

传真号码:65094009

通讯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houqinxxgk@bjchy.gov.cn

 

 

 

 

环卫中心: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香河园中里

联系电话:64628653

传真号码:84516434

通讯地址:朝阳区香河园中里

邮政编码:100028

互联网联系方式:hwzxbgs@bjchy.gov.cn

 

 

 

 

种养中心:

受理科室:行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坝红松园14

联系电话:65495193

传真号码:65491872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坝红松园14

邮政编码:100018

互联网联系方式:zhongyangxingban@163.com

 

 

 

 

经管站: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里9号楼

联系电话:85983940

传真号码:85962145

通讯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里9号楼406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cynongjingban@163.com

 

 

 

 

循环经济产业园: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65758126

传真号码:65418203

通讯地址:朝阳区金盏乡高安屯北街

邮政编码:100024

互联网联系方式:ljcl7429@sina.com

 

 

 

 

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里2号楼

联系电话:64930201

传真号码:6494315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里2号楼

邮政编码:100029

互联网联系方式:tyjrswj@bjchy.gov.cn

 

 

 

 

温榆河管委会: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东街9

联系电话:8433423984334771

传真号码:84334315

通讯地址: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东街9

邮政编码:100018

互联网联系方式:wenyuriver@163.com

 

 

 

 

朝外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朝外大街芳草地北巷5号院

联系电话:85616500

传真号码:85610668

通讯地址:朝阳区朝外大街芳草地北巷5号院

邮政编码:100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cwzhbgs@163.com

 

 

建外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

SOHO西区18号楼505

联系电话:58789616

传真号码:58789664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

SOHO西区18号楼505

邮政编码:100022

互联网联系方式:jw_xxgk@126.com

 

 

呼家楼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呼家楼北街甲6

联系电话:65910237

传真号码:65081032

通讯地址:朝阳区呼家楼北街甲6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cyhjl@bjchy.gov.cn

 

 

 

 

八里庄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红庙柴家湾12

联系电话:53203516

传真号码:65841856

通讯地址:朝阳区红庙柴家湾12

邮政编码:100025

互联网联系方式:blzxzbgg@126.com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幸福村1

联系电话:84751317

传真号码:64153375

通讯地址:朝阳区幸福村1

邮政编码:100027

互联网联系方式:sltxzb@163.com

 

 

 

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头条9号楼

联系电话:85589999

传真号码:85589900

通讯地址: 朝阳区团结湖北头条9号楼204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tjhjd@bjchy.gov.cn

 

 

 

 

双井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88

联系电话:87759533

传真号码:67782315

通讯地址: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88

邮政编码:100022

互联网联系方式:sjjdzwgk@163.com

 

 

 

劲松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行政事务)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华腾园甲

6

联系电话:87735210

传真号码:67798359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华腾园甲

6

邮政编码:100022

互联网联系方式:jsxzb520@163.com

 

 

 

垡头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金蝉北里20

联系电话:67383368

传真号码:67382053

通讯地址:朝阳区金蝉北里20

邮政编码:100023

互联网联系方式:ftzhb209@126.com

 

 

 

左家庄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新源里18

联系电话:64643210

传真号码:64651919

通讯地址:朝阳区新源里18

邮政编码:100027

互联网联系方式:zjzbgsxx@163.com

 

 

 

 

 

小关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院

13号楼

联系电话:64975980

传真号码:64982593

通讯地址: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院

13号楼

邮政编码:100029

互联网联系方式:xiaoguan305@sohu.com

 

 

和平街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和平街小黄庄西苑10

号楼

联系电话:84286718

传真号码:84280479

通讯地址:朝阳区和平街小黄庄西苑10

号楼

邮政编码:100029

互联网联系方式:hpjoffice@bjchy.gov.cn

 

 

酒仙桥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6

联系电话:64309111

传真号码:64362029

通讯地址: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6

邮政编码:100016

互联网联系方式:jxqxzb@163.com

 

 

 

 

机场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首都机场宿舍区西平街

2

联系电话:64566073

传真号码:64500092

通讯地址:朝阳区首都机场宿舍区西平街

2

邮政编码:100621

互联网联系方式:bjjcxzb@bjchy.gov.cn

 

 

潘家园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松榆里43号楼

联系电话:87381998

传真号码:87381809

通讯地址:朝阳区松榆里43号楼

邮政编码:100021

互联网联系方式:axue209@sina.com

 

 

 

 

安贞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3号楼

联系电话:64260018

传真号码:64265026

通讯地址: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3号楼

邮政编码:100011

互联网联系方式:azxzb307@bjchy.gov.cn

 

 

 

 

亚运村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保障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安苑北里21号楼

联系电话:64913007

传真号码:64910281

通讯地址:朝阳区安苑北里21号楼

邮政编码:100029

互联网联系方式:yycxzb@bjchy.gov.cn

 

 

 

 

麦子店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6

                

联系电话:58260927

传真号码:58260753

通讯地址: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6号楼

邮政编码:100125

互联网联系方式:mzdjd2016@126.com

 

 

六里屯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7号楼

六里屯街道办事处204

联系电话:65067940

传真号码:65924507

通讯地址: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7号楼

邮政编码:100026

互联网联系方式:lltxzb2013@126.com

 

 

 

香河园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6号楼201

联系电话:64677044

传真号码:64687548

通讯地址: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6号楼

邮政编码:100028

互联网联系方式:cyxhyjd@sina.com

 

 

 

 

望京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望京东园615号楼

联系电话:64703102

传真号码:64701376

通讯地址:朝阳区望京东园615号楼

邮政编码:100102

互联网联系方式:wjjd_xzb@126.com

 

 

 

 

大屯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安慧北里雅园1号楼

联系电话:64917665

传真号码:64919940

通讯地址:朝阳区安慧北里雅园1号楼

邮政编码:100023

互联网联系方式:dtzongheban@163.com

 

 

 

 

奥运村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安立路28号院3号楼

联系电话:84945556811

传真号码:84945828

通讯地址:朝阳区安立路28号院3号楼

邮政编码:100107

互联网联系方式:aycbgs@bjchy.gov.cn

 

 

 

 

 

东湖街道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宏昌路6

联系电话:87415625

传真号码:64715047

通讯地址:朝阳区宏昌路6

邮政编码:100102

互联网联系方式:donghudzb@163.com

 

 

 

小红门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小红门乡鸿博家园六区

5号楼

联系电话:87694869 

传真号码:87694864

通讯地址:朝阳区小红门乡鸿博家园六区

5号楼

邮政编码:100176

互联网联系方式:xiaohongmenxiang@163.com

 

 

 

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十八里乡政府三层

联系电话:67473279

传真号码:67473279

通讯地址:朝阳区大羊坊路18

邮政编码:100122

互联网联系方式:sblddzb@163.com

 

 

 

南磨房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党政办

办公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9

联系电话:67322223-205

传真号码:67320256

通讯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9

邮政编码:100124

互联网联系方式:nmfdzbgs@163.com

 

 

 

 

 

王四营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王四营乡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67375242

传真号码:67365240

通讯地址: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1

邮政编码:100023

互联网联系方式:wsyxxgk@126.com

 

 

 

高碑店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1

联系电话:85764263  85778503

传真号码:85778504

通讯地址: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1

邮政编码:100123

互联网联系方式:gbdbgsxxgk@163.com

 

 

 

 

平房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黄杉木店路8

联系电话:85575863

传真号码:85575592

通讯地址:朝阳区黄杉木店路8

邮政编码:100025

互联网联系方式:pingfangbangongshi@163.com

 

 

 

 

将台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酒仙桥村甲1

联系电话:64371688

传真号码:64371105

通讯地址:朝阳区酒仙桥村甲1

邮政编码:100016

互联网联系方式:jtbgs_001@163.com

 

 

 

 

太阳宫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太阳宫南街7号院7号楼

联系电话:84158000

传真号码:64219664

通讯地址:朝阳区太阳宫南街7号院7号楼

邮政编码:100028

互联网联系方式:tygbgsh@126.com

 

 

 

 

来广营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

联系电话:84953336

传真号码:84953339

通讯地址: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

邮政编码:100012

互联网联系方式:cylgydzb@163.com

 

 

 

 

金盏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金盏大街2

联系电话:84333253

传真号码:84333310

通讯地址:朝阳区金盏大街2

邮政编码:100018

互联网联系方式:jzxzf@126.com

 

 

 

 

东坝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红松园16

联系电话:65491768

传真号码:65491143

通讯地址:朝阳区红松园16

邮政编码:100018

互联网联系方式:dbbangongshi@sohu.com

 

 

 

 

东风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星火西路9

联系电话:85810712

传真号码:85811758

通讯地址:朝阳区星火西路9

邮政编码:100016

互联网联系方式:dfbgs123@163.com

 

 

 

 

黑庄户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黑庄户乡工商大街甲1

联系电话:85383677

传真号码:85381999

通讯地址:朝阳区黑庄户乡工商大街甲1

邮政编码:100121

互联网联系方式:hzhxbgs@126.com

 

 

 

 

三间房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国路22

联系电话:65420015

传真号码:65420016

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国路22

邮政编码:100024

互联网联系方式:sjfxxgk@163.com

 

 

 

 

常营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燕保常营家园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65481589

传真号码:65481619

通讯地址:朝阳区燕保常营家园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100024

互联网联系方式:cybangongshi@bjchy.gov.cn

 

 

豆各庄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

联系电话:65479002

传真号码:65479026

通讯地址: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

邮政编码:100121

互联网联系方式:dougezhuang@126.com

 

 

 

 

管庄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司法所

办公地址: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东楼1103

联系电话:65476868

传真号码:65766421

通讯地址: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东楼1103

邮政编码:100024

互联网联系方式:zcmlzz@bjchy.gov.cn

 

 

 

孙河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孙河乡顺白路6

联系电话:84595710

传真号码:84595599

通讯地址:朝阳区孙河乡顺白路6

邮政编码:100102

互联网联系方式:cysunhe@sina.com

 

 

 

崔各庄地区办事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205

联系电话:84307302

传真号码:84307466

通讯地址: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100015

互联网联系方式:cgzbgs3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