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6〕1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军队系统)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是本市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的主管机关。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运输、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检定、检验等活动,以及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进行相关产品生产或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具备维护动物福利、开展伦理审查、保障生物安全的能力;
4.合理配备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5.具有符合法定标准的生产环境设施,使用合格的饲料、垫料、笼具等用品;
6.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资源库或者符合实验动物种源要求的单位,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质量符合法定标准;
7.能够开展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符合法定标准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检测报告;
3.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4.实验动物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
5.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制度;
6.具备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能力的,提交检测设备清单和质量检测人员名单;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提交委托检测协议。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具备维护动物福利、开展伦理审查、保障生物安全的能力;
4.合理配备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5.具有符合法定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使用合格的饲料、垫料、笼具等用品;
6.使用的实验动物须来自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2.符合法定标准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检测报告;
3.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4.实验动物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
5.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制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职权范围审核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4个工作日。受理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后,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出具行政许可专家现场评审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依据申请材料,结合专家现场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法律救济权利。
第十二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发放实验动物许可证电子证照。
实验动物许可证应记载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设施地址、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实验动物许可信息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重新提出申请,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后,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设施地址门牌号等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请。
变更适用范围或改、扩建原有设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工作要求提交年检报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报告内容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实验动物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并附3个月内的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质量检测报告;供应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动物实验服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检查内容包括:
1.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体检记录、防护措施情况;
3.在实验动物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使用情况;
4.实验动物设施运行情况,是否使用合格的饲料、垫料和笼具;
5.实验动物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6.生产或使用的实验动物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7.实验动物运输和废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1.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实验动物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发放、监督与管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