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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6-08-15
  5. [成文日期] 2026-08-13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26〕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8-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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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6〕1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践需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京环发〔2024〕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京环发〔2024〕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北京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注:1.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中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未注明的,所列各项条件须同时符合;

  2.初次违法指“两年内,在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条、款、项完全一致)的记录”;表中未将初次违法作为适用条件的,均为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情形;

  3.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改正日期起算点,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

  4.若本清单所适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发生立改废等变动,但适用条件未发生变动,则自动适用最新依据;

  5.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责令改正的内容,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

  6.适用本清单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并通过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引导其增强守法意识。当事人承诺改正的,签订《告知承诺书》,并立即或限期改正;若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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