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2026-08-08
  5. [成文日期] 2026-06-22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6〕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7-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单位关于新增部分藏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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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6〕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政策,现就新增部分藏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相关政策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果吾弄却”等110项藏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三、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四、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项目参保人员无先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项目,如无特殊标注,参保人员需先行负担8%;有特殊标注的,参保人员先行负担按标注比例或规定额度执行。丙类项目及所使用的医用耗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五、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所列项目仅限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北京藏医院使用,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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