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本市已率先将“全身藏药浴治疗”等藏医相关项目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并推进医保落地实施,取得积极社会反响。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除少数已立项项目外,大量临床常用、技术成熟的藏医诊断与治疗方法尚未纳入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导致相关服务缺乏对应的收费依据与报销政策依据,限制了民族医特色服务在首都的有序开展和群众可及性,也不利于民族医医疗机构在规范要求内合理运行。为有效促进藏医发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需出台《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新增部分藏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明确部分藏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价格及报销政策。其中由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报销政策。此文件为规范性文件,配合公开属性拟定为“主动公开”。
二、主要内容
明确新增部分藏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价格、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三、涉及范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藏医院
四、注意事项
限北京藏医院使用。
五、关键词诠释、专业名词解释
无
六、新旧政策差异
无
七、热点敏感问题口径
1.本文件执行日期是什么?
答:《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新增部分藏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执行时间为2026年8月8日。
2.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报销政策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甲类项目、乙类项目、丙类项目如何报销?
答: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项目参保人员无先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项目,如无特殊标注,参保人员需先行负担8%;有特殊标注的,参保人员先行负担按标注比例或规定额度执行。丙类项目及所使用的医用耗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