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建〔2026〕22号
各市属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首都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市教委研究制定《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经2026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北京市教委管理的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央资金及其他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社会投资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工作。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规划引领、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与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集约节约用地,为学校长远发展预留空间。统筹校园与规划市政道路的关系,建设安全校园。全面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因地因校制宜,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建设智慧校园和韧性校园。
第五条 坚持服务育人、分类卓越发展原则。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安全”方针,按照“学科-平台-空间-产业”一体推进要求,优化学校布局,提升育人功能,建设高品质校园,服务国家战略、教育高质量发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六条 坚持质量安全、经济高效廉洁原则。严把材料、工艺、监管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保安全。强化全过程投资控制,严控规模和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健全廉洁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基建工程参与各方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廉政安全。
第三章 基本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七条 市教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学校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二)审核并报送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和竣工决算等文件。
(三)组织学校申报政府投资计划,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协调解决学校基本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学校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行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组建项目管理团队,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员。
(三)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文件。
(四)履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和合同签订;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等进行全过程控制;负责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决算、资产移交和工程档案归档。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由校领导牵头的规划建设协调工作机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议事协调、统筹调度、审议建议等。项目决策应履行校内“三重一大”程序和内控制度相关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规划建设协调,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部门应各司其职,在以下方面协同配合:
(一)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目标以及学院、学科的建设需求,统筹办学空间资源。
(二)基建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方案论证、项目报批、工程设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等工作。
(三)招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支付和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配合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相关工作。资产部门参与项目需求论证、功能验收,负责资产接收和转固。
(五)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和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廉政监督。
(六)学校各部门负责提出建设需求,参与方案设计、功能验收等。
第四章 校园总体规划
第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需求,符合国家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标准,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低碳绿色”的原则,科学研究校舍功能分布,制定学校(校区)校园整体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应遵循和彰显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及办学层次,营造安全、健康、绿色、智慧、人文的校园环境,通过建筑、景观、基础设施的一体化设计,为学校长远发展提供高品质的发展空间和建筑基础。
第十二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城市更新范围的规划建设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简化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提出与决策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提出。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和实际使用功能需求,科学提出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策划。项目策划应包括用地情况、建设规模、项目功能、开办运维保障、能源和基础设施需求分析、组织管理、经济、技术等各方面内容的论证,重大项目还应包括建设期、运行期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项目建设方案应由学校邀请有关行业部门、相关专家、专业机构等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效益等进行咨询评估,履行校内“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按程序报市教委审核。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推进前期手续办理。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文件,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取得相关规划意见后,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发前期工作通知书,据此可启动勘察设计、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开展评估评审并组织部门联合审查,取得联审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做好项目方案设计。学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任务书,一般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投资等内容。学校要加强设计方案比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限额和标准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提高设计质量、满足功能需求,体现便利性、普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先进性。优化校园慢行网络,实现人车分流,提升室外环境品质和师生出行体验。
第十八条 新征土地的办理。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新征地规模,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学校应在取得“多规合一”会商意见、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申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具备相关条件的,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准备函,提前开展“土护降”工程施工。
第七章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中,严格履行校内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合同。合同文本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行为。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及《安全生产责任书》。涉及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在“市教育基建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和备案。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监督和服务。鼓励采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等方式,优化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全过程管理,打造精品示范工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落实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夯实各参建单位施工组织和管理责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巡查与驻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过程、全周期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造价控制管理,按照批复文件、审定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在主体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加强投资控制,杜绝不合理的变更和洽商,防止超概。如有重大变更、概算调增的,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充分论证,并报相关主管部门研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管,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等人员的到位及工作状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配合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规划监督等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工作,做好竣工备案,及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转固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学校应履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督促代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章 配套市政工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红线内市政道路和水、电、气、热、信息化等基础设施规划,依据基建工程和大修情况定期更新学校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总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对基建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水、电、气、热的容量及信息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统筹,保证市政设施建设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确保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十章 建设工程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资金包括政府投资、自筹资金、专项债券、捐款及其他资金。学校应落实筹资主体责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等支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在“北京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对基建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基建资金收支与预算指标、审批程序和工程进度相挂钩,规范管理零余额账户的指标,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向市教委申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结余资金调整需求,市教委按程序向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指标、资金的下达或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审计。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查通过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对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用款计划、会计核算,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工作管理制度、廉政制度、监督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基建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保障基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要求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及时填报月报和监管信息。市教委将不定期组织基建工作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将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纳入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应用中的解释归市教委。市教委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