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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2. [发文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16
  6. [发文字号] 京技管发〔2026〕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6-06-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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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发〔2026〕7号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布局未来产业,提升创新平台能级,强化成果转化效能,实现经开区科技技术突破目标,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立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应用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聚焦需求,强化组织。加强科研组织能力,发挥管委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系统化布局攻关任务,探索实施重点项目群,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实现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

  (二)资源统筹,服务发展。以科技计划项目为抓手,推动区内产业链协同发力,推动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科研成果在经开区转化。

  (三)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项目管理制度。注重绩效导向,强化项目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和跟踪评价。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是项目的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依据职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确定科技计划支持方向,明确支持的具体重点领域;

  (三)组织项目专家论证,审议、确定立项项目;

  (四)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

  (六)受理项目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诉;

  (七)负责项目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二)负责项目实施,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科技经费,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

  (四)按照任务书约定,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五)项目支持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报表;

  (六)多主体联合承担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项目其他参与单位须配合完成项目任务;

  (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八)配合管委会完成项目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根据委托,在项目论证、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

第三章  组织和申报

  第七条 项目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根据具体项目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承担;

  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是指针对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后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里程碑”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

  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方式组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揭榜挂帅、赛马制方式组织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应围绕国家、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重点方向、支持未来产业发展,结合各领域专家学者、产业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等意见,制定科技计划支持方向。

  在科技计划支持方向指导下,揭榜挂帅类等项目榜单,经审核评估、按程序报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执行和实施。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开展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论证、会议决策、项目任务书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要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任务书),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论证环节。

  第十二条 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采取通讯、会议等形式进行专家论证。

  评审论证需组建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原则上由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一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论证的申报单位,在项目按照工委管委会兑现类事项标准决策后,与管委会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申报要求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事项,在项目实施期满前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出现重大调整或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按原立项程序决策,实施期结束后不予受理; 管委会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对于终止的项目,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向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材料经审核后,由专家论证,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按照评审论证方案抽取对应领域专家,评价专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结项三类:

  (一)通过: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未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2.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的。

  4.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

  (三)结项:因不可抗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经开区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诉。由管委会科技工作主管部门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复审,依据复审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务书中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管委会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一)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项。

  (三)综合绩效评价之日时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信用不良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项目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归集至经开区市场主体信用服务平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文件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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