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5〕26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全市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现将《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引导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价值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向强产业属性、强服务功能、强投资赋能等方向升级发展。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营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六条 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孵化器申报、核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孵化器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孵化服务领域应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方向。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供应链资源对接、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辅导、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为在孵企业提供上述专业服务取得的收入(简称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2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配有创业导师,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应不少于50家次。
(五)具备早期孵化创投基金投资、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对接、债权投资对接等能力之一。近2年孵化器自设早期孵化创投基金或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在孵企业3家(含)以上;或近2年直接促成在孵企业获得单笔50万元以上社会资本股权或债权投资达8家(含)以上。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鼓励聘用全职或专职的技术经理人,建立孵化转化全流程追溯机制。运营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40%。
(八)在孵企业上年度首次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率达75%以上。
(九)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十一)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方向的科技型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京政办发〔2022〕5号)范围。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孵化器申请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个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年审报告。
4.开展专业平台、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提交后,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孵化器组织实地抽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抽查结果提出孵化器拟认定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kw.beijing.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无异议的,认定为“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认定为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按照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孵化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告。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认定资格。孵化器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要求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认定资格有效期内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其认定资格。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撤销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撤销资质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并说明撤销理由。孵化器运营主体对撤销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十七条 吸引社会投资。支持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孵化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广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
第十九条 开展区域布局。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开发区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细分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
第二十条 强化接续培育。鼓励孵化器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加强合作,引导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孵。鼓励国有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孵化器与中关村特色产业园、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深度合作,推动形成资源共享、服务互联、高效畅通的“孵化+加速+产业化”接力机制,接续培育硬科技企业,带动形成具有区域优势的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推进对外合作。支持本市孵化器加强与津冀地区、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孵化器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国际交流。鼓励孵化器搭建海外业务平台,深度融入全球创业孵化服务网络,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京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孵化器,其资质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如有更新,均按最新版本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